【法制网】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三 )
04
被告人江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被告人江某某购买电猫、电线,于2018年9月在其位于景德镇市浮梁县江村乡严台村的家中安装电猫,在其屋后的麻猪垅山场架设电线,从2018年9月10日起一周内,每天晚上8时许插上电源,进行狩猎,并将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剥皮、肢解后,放置于其家中冰柜内 。 2018年10月31日,民警在江某某家中查获电猫1台、黑色塑料袋装动物肉体10袋 。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10袋动物肉体中,有黑麂1只,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小麂1只、毛冠鹿2只,为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判决结果】
【法制网】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电猫猎捕3只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其非法狩猎期间,捕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 。 鉴于被告人江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 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位居山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食用,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 由此案可以看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除了依法打击犯罪外,必须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不漏死角,以切实提高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
05
被告人方某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8日,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武宁县全域全年为禁猎区和禁猎期,公告禁猎有效期为5年 。 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罗坪镇漾都村洋田梅垅水库旁边的山场上架设13副蛇网诱捕野生蛇 。 2019年5月6日-22日,被告人方某某在自家鱼塘边、罗坪镇漾都村农科所水塘边等地共猎捕王锦蛇2条、乌梢蛇3条及舟山眼镜蛇2条 。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告人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判决结果】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猎捕属于濒危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 。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所猎捕的1条活体王锦蛇被扣押后放生,可酌情从轻处罚 。 方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并协助抓获李某某,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非法狩猎的行为发生在政府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之前,且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未达到20只以上,故一审认定的非法狩猎罪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对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部分的判决,以方某某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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