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二 )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也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叶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6000元并在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
【判决结果】
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在鱼塘周围架设捕鸟网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爪隼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6000元,上缴国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 本案系在日常生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虽不是为了食用或出售,但其架设鸟网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 同时,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03
被告人佃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佃某某以720元/斤的价格向曹某某(另案处理)收购6只鹰类野生动物,支付了12880元 。 后佃某某将其非法收购来的6只鹰类野生动物以790元至800元/斤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另案处理) 。 2019年4月29日,佃某某被抚州市南城县森林公安局抓获 。 经鉴定,佃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的6只鹰类野生动物均为蛇雕,属隼形目鹰科其他鹰类,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佃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款项13700元,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判决结果】
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佃某某明知鹰类野生动物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非法收购、出售隼科(所有种)6只以上属情节严重 。 佃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坦白全部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判决:被告人佃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缴的人民币13700元非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典型意义】
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行为,将构成犯罪并将受到刑事处罚 。 同时通过本案的审判,也警醒广大社会公众,要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 本案中,法院在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及量刑情节的认定方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案涉野生动物的名称、保护级别,并对照司法解释标准,予以定罪量刑,对类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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