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法制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黄辉 通讯员 王倩

  今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为加大野生动物刑事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江西高院选取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判决已生效的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例,现予以发布 。

  01

  被告人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至6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用捕兽夹、棍子等工具在其采割松脂的山场上猎捕到7只小麂、1只华南兔、1只野猪、2只虎纹蛙,多用于食用 。 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某捕获的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获的小麂等其余物种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 经专家评估认定,被猎杀的野生动物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1780元,野生动物生态修复可采用人工修复野外放归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为108285元,共计130065元 。

  【判决结果】

  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虎纹蛙,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同时,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 。 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泰和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判令被告人于某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130065元及专家咨询费6000元等的诉请,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于法有据 。 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共计130065元;承担专家咨询费60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吉安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本案的判决,既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价值取向,突出了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了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 不仅追究了被告人杀害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还追究了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警醒人们爱护野生动物、远离野味,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环境具有典型教育意义 。

  02

  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叶某某为了阻止野生鸟类吃其养殖的泥鳅,将5张捕鸟网架设在自己位于乐平市双田镇横路村文山坞山场山脚下的龙虾、泥鳅养殖场 。 2019年5月15日,乐平市森林公安局接到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刘某的举报,在现场发现有22只鸟类野生动物被捕猎 。 经鉴定,被捕猎的22只鸟类野生动物,其中黄爪隼1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胸翡翠1只,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20只鸟类野生动物无法鉴定物种及保护级别 。 经补充鉴定,黄爪隼价值人民币15000元,白胸翡翠价值人民币500元 。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主动到乐平市森林公安局说明其在横路村文山坞山脚下安置捕鸟网捕鸟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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