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五 )
08
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赣州市龙南县夹湖乡圩镇买菜时,以25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鸟类野生动物准备带回家供孙子食用 。 后唐某某携带两只鸟类野生动物乘坐班车回县城家中,途径全南县路段时被查获 。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两只鸟类野生动物其中1只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1只为夜鹭,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判决结果】
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食用的目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 。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典型意义】
当前,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不少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野生动物有特殊功效,虽有法律明文禁止,也要反其道而行之,严重破坏了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 。 由于长期以来的非法捕猎,越来越多的动物物种面临生存危机 。 本案的审判,在依法打击的同时,旨在教育民众要切实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09
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赣州市大余县青龙镇双联村其家附近农田架设捕鸟网猎捕猫头鹰一只 。 3月19日,叶某某在大余县城农贸市场出售该猫头鹰时,被群众举报,民警到现场后将其抓获并缴获猫头鹰 。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猫头鹰的物种名称为领角鸮,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案发后,民警将缴获的猫头鹰在丫山风景区内放生 。
【判决结果】
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 鉴于叶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猎捕的珍贵野生动物猫头鹰已被放生,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
【典型意义】
本案虽小,但意义重大 。 通过此案的审判,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山区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树立健康饮食新风尚,坚决革除捕猎、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
10
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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