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险』医疗险"双变革"利好三方 险企:设计产品也将更灵活( 三 )


事实上 , 对长期保险产品的费率进行调整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 , 但从国际市场来看已相对成熟 , 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 , 已成为美国、英国、韩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 。 因此 , 《通知》制定过程中 , 银保监会也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 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
《通知》称 ,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 仅限于以自然费率定价 , 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 , 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 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应当包含“××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字样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自然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呈正比的关系 , 也就是说费率会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长 , 年龄越大保费就越贵 。 自然费率是根据各个年龄段对应的患病率、死亡率来确定的 , 人类随着年龄的增长 , 身体素质可能会随之下降 , 出险的几率也较大 。
法再保险寿险市场部总经理李用虎告诉《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 , 自然费率多出现在短期保险产品中 , 在健康险产品中 , 一年期重疾险、医疗险基本都是采用自然费率 , 而长期重疾险基本都是采用的均衡费率(即投保后每年需交的保费都是一样的) 。
5不得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
《通知》同时规定 ,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 应当制定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办法 , 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 。
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应当清晰、客观 , 具体可包括实际赔付情况、医疗通胀情况、国家医保政策的重大变化等 。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栏目下设“长期医疗保险”子栏目 , 披露费率调整办法 , 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上市销售日期 , 以及历次费率调整情况等信息 。
此外 ,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以单个产品为单位进行费率调整 。 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应当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 , 每次费率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
保险公司也不得因为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
此外根据《通知》 , 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 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 。 并在投保单中约定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信息的方式 。
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风险提示 。 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 在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内费率可能调整 。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3.费率调整依据、流程 , 以及投保人获知相关信息的途径 。
4.产品上市销售时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后续费率调整的最短时间间隔以及每次费率调整上限 。
5.投保人对于费率调整的权利、义务 。
6.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 , 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 。 其中 , 费率调整演示可以区分不同费率调整情形 , 但至少应当包括以条款约定的费率调整上限进行演示的情形 。
《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费率调整办法和相关产品信息 , 并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公示 。 对于每一次费率调整 , 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
另外 , 消费者在选购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时 , 应该注意哪些方面?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根据自身基本医疗保险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 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 , 同时也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 二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购买短期医疗保险产品或者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 三是关注等待期、免赔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费率调整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事项 , 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 。

(责任编辑:李亦斐 HF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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