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首次视频直播理论研讨会 共同探讨6大话题( 二 )


李玉华:重要意义有三个方面:第一,《指导意见》出台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重塑中国特色新型警检关系的务实推动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警检关系的宪法表述,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警检作为控诉方共同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对建立中国特色的警检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指导意见》出台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更好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补充侦查的加强有利于惩罚犯罪,补充侦查的改革和规范有利于保障人权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 。《指导意见》在第1条明确提出“为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的目的 。为实现该目的,明确了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作为控诉方在补充侦查方面的配合原则和具体举措 。
2.《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提高办案质效有何作用?
张晓津: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的认定、可能科处什么样的刑罚都需要通过收集证据、固定证据、运用证据予以判明、认定,以证据为核心、庭审实质化也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
从惩罚犯罪的角度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担负着追诉犯罪的职责,目标一致,可以共同称为“大控方” 。补充侦查是对侦查工作成果的进一步完善,就要按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围绕指控犯罪所需要的证据体系开展工作 。“术业有专攻”,如果说侦查人员是侦查的“高手”,检察官则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指控犯罪的“专家”,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围绕追诉犯罪的目标加强相互配合,有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 。为此,《指导意见》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的目标出发,为承办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指控如何补充完善证据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对保障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乃至刑事诉讼程序更加精细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
卞建林:证据是诉讼公正的基石、案件质量的保证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必须满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而作为指控依据的证据来自侦查机关的收集,因此法律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从而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提供依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因各种原因在证据收集上存在不少问题,导致证据不能符合提起公诉的要求,甚至影响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最终处理 。为此,需要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但过往的实践反映出补充侦查往往缺乏实效,流于形式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统一检警两家认识、细化补充侦查规定,从而提高补充侦查质效、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具有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 。
李玉华:第一,《指导意见》明确了警检指控犯罪的一致目标,加强了工作配合,增强了补充侦查的效果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以“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为目标;规定了配合性原则、有效性原则;还规定了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等一系列举措 。第二,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明确了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具体内容,有利于侦查机关高质量完成工作 。第三,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效果 。例如,明确了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防止诉讼拖延;列举了及时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情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3.检警关系是关乎刑事诉讼格局的重要部分,《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检警关系构建有何影响?《指导意见》中多处就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沟通、配合提出了要求,补充侦查中检警配合衔接机制是怎样的?
张晓津:中国特色司法制度背景下的检警关系,以及检警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具有多重内容:既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追诉犯罪上具有共同目标,又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还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关系 。在“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刑事诉讼任务上具有一致性 。最高检与公安部共同出台《指导意见》,共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就是构建良性的、制约与配合相统一的检警关系的具体体现,其中包含了配合、制约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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