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首次视频直播理论研讨会 共同探讨6大话题( 四 )


卞建林: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 。就其与补充侦查的关系而言,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调整,有利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有利于补充侦查工作的开展 。由于检察机关既行使公诉职能,又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这两种职能过去在检察机关内部是由不同的业务部门行使的,那就意味着在捕诉分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有不同的部门和人员与侦查机关打交道,公诉部门侧重于指导侦查,使侦查收集的证据能够符合公诉的需要;侦监部门侧重于监督侦查,使侦查活动能够依法进行,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 。也就是说,检察院往往是“两根杆子一齐往下插”,一根代表公诉,一根代表侦监,重点不同,意见各异,却代表同一检察院 。这样容易造成侦查人员的困惑,检察机关自身也很难协调 。现在实行捕诉一体,化解了这样的矛盾,检察人员能够融指导侦查与监督侦查两种职能于一身,便于开展工作,提高质效 。
5.《指导意见》的调整范围包括了刑事诉讼的不同节点,例如审查逮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等,不同的诉讼节点对前述工作的要求有何不同?
张晓津:因为诉讼节点不同,根据诉讼所在阶段的特点和实际,对补充侦查的工作要求也不同 。如,《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适用于诉讼的各个环节,但是采取这种补充证据的方式,都是难度不大、不需要做很多工作的证据 。再如,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因审查决定的不同,需要适用不同的补充侦查方式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适用补充侦查的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仅限于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对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案件,考虑到批准逮捕的同时,有的案件证据仍然需要继续补充,有的案件存在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为了保证案件在起诉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避免逮捕后消极取证,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制作继续侦查提纲 。再如,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方式主要是退回补充侦查,制作退回补充侦查提纲 。
卞建林:《指导意见》调整和规范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还包括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 。此外还明确,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也适用《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由于补充侦查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多个节点,显然,不同诉讼节点补充侦查的任务和重点不同,适用的条件和补侦的内容、要求也各不相同 。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维度,《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的重点显然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一般包括七项内容 。《指导意见》的另一要点,就是从司法实践出发,明确列举了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 。个人以为,明确不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同样非常重要 。强调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利于节省侦查资源,保证补充侦查质效,使侦查机关得以将有限的人力物力投入到那些确有补充侦查必要又具备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 。同时,可以防止有些办案机关利用退回补充侦查借用诉讼时间,延长羁押期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
李玉华:审查逮捕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证据不足没有达到逮捕条件的要求 。此时,检察机关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列明证据体系存在的问题、补充侦查方向、取证要求等事项并说明理由 。审查起诉时的退回补充侦查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 。此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补充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列明全部补充侦查事项 。在案件事实或证据发生变化、公安机关未补充侦查到位或者重新报送的材料中发现矛盾和问题的,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时的自行补充侦查,主要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认为自己侦查比公安机关侦查更为适宜的 。此外,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有三种情形:一是审查起诉时调取证据材料 。二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调取证据材料 。三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审判监督案件时调取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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