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首次视频直播理论研讨会 共同探讨6大话题( 三 )


正是因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目标一致,相互之间充分沟通、密切配合,对于提升补充侦查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避免因沟通不畅、信息交流不完整导致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出现问题 。
一是明确了对补充侦查提纲内容的沟通交流 。由于补充侦查提纲是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的重要依据,如果双方理解存在偏差,会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 。因此,除了文来文往外,需要加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 。
二是明确了补充侦查方式的协作配合 。《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协作要求或者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 。
三是明确了补充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开展具体工作的引导和配合 。在补充侦查提纲充分交流阐明的前提下,补充侦查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沟通交流进一步明确方向、把握标准 。
卞建林: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和证据的收集;检察机关是唯一的公诉机关,统一行使公诉案件的起诉权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按照现代诉讼理论,侦查是起诉的准备,非经侦查无从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也就无从决定是否起诉 。在此意义上说,公安机关承担的侦查职能与检察机关承担的公诉职能,在诉讼方向上是一致的,侦查为起诉服务,起诉建立在侦查的基础之上,侦查起诉共同构成公诉案件的控诉方 。但同时,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诉讼监督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又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活动就包含有侦查监督的内容 。
《指导意见》调整和规范的是补充侦查活动 。补充侦查性质上是侦查活动的延续,其任务是为检察机关正确作出审查起诉的决定提供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撑 。在此意义上说,更多体现的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互相配合 。为切实解决补充侦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发挥补充侦查应有的作用,《指导意见》有很多制度创新,包括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建立检警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等工作机制,要求加强当面沟通,适时交流意见,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等,以便检察机关及时动态了解补充侦查的情况,发现解决补充侦查中出现的问题,与侦查机关协力共同提升补充侦查工作质量 。
李玉华:我国的警检关系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至今仍是最好的表述,但这并不妨碍随着刑事诉讼观念和制度的变迁,对其内涵作出与时俱进的解释 。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塑造中国特色“警检分立基础上的警检协同”新型警检关系是一个重要课题 。
最高检和公安部共同制定和发布《指导意见》就是一次实质的推动和务实探索 。该工作基于三个基础: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第二,控辩审的基本诉讼结构;第三,侦查、起诉、审判的基本分工 。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均属于控诉方,有指控犯罪的共同目标,其指控犯罪的证据希望得到审判机关的采纳 。该意见在“互相配合”方面共6个条文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第3条明确补充侦查工作的配合性原则;第8条第1款规定,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加强沟通机制 。第8条第2款列举了四类案件,必要时可列席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并发表意见 。第15条第2款规定了办理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案件,要充分听取公安机关意见机制 。第1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按照补充侦查提纲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机制 。第19条、第20条第1款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协调、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等工作机制 。
4.《指导意见》中规范的补充侦查工作机制,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如何衔接?
张晓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之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进行了配置重组,实行“捕诉一体”,原则上一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一位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办理,实际上是把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取证的引导连贯起来,这有助于将起诉和审判的证据要求向前端传导,消除捕后诉前”监督盲区,尽可能把证据问题解决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从而不断提高办案质效,推进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完善 。《指导意见》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工作要求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下,就使得捕和诉达到无缝对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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