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项税费优惠政策这是真的吗?23项税费优惠政策令人震惊( 四 )


二、规范融资举债行为
(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 。
1.严格落实“三库”管理 。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按照科学审慎的原则 , 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资金筹措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 , 做实政府投资项目策划库、前期项目库、建设库 , 经集中研究、审定、批复后 , 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 同时 , 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库 , 形成储备、发行、建设的滚动接续机制 。
2.明确项目资金 。 政府直接投资项目 , 所需资金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统筹上级专款、本级预算安排、单位自筹(主要针对差额事业单位的财政补贴项目)等方式落实 。 对不能落实资金、建设内容、建设主体的项目 , 一律不予审批立项 。 不得违规举债 ,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
3.严格预算审批程序 。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法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 项目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 。
(二)规范土地开发行为 。
1.明确实施主体 。 各级土地储备机构(本级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 下同)承担土地储备开发具体实施工作 。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准备计划 , 按照待储备的宗地规划 , 编制土地开发方案 。
2.规范资金筹措和管理 。 土地储备资金为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 实行专账核算 。 其中: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依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 支出对应明确到具体土地储备项目 。 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等管理 , 严格按照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
(三)规范PPP项目建设行为 。
1.规范PPP项目融资 。 严格执行国家PPP政策 , 项目限定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 , 杜绝PPP模式泛化滥用 。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 ,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 ,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 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 也不得通过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期限等方式变相融资举债 。
2.严格执行“两个论证” 。 依规开展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 物有所值评价方案评分低于60分 , 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中PPP项目累计支出超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 不得采取PPP模式 。
3.明确项目开发重点 。 用好10%的红线空间 , 当PPP项目支出接近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5%时 , 重点开发有经营收入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当PPP项目支出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5%时 , 不得申报政府付费类项目 。
(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
1.坚持原则 。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 , 所需资金应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据实安排 。 要充分考虑实际财力水平 , 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 , 保障服务承接主体合法权益 。
2.明确要求 。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
【23项税费优惠政策这是真的吗?23项税费优惠政策令人震惊】3.统筹兼顾 。 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新开工的棚改项目 , 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实施工程建设或变相举债;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 , 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调整实施 。
(五)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 。
1.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举债融资行为 , 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 , 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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