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度AM】原油宝是如何“杀死自己”的( 四 )
更关键的是 , 许多不具备专业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不理解首月合约到期清算的运作机制 , 还自以为抄底的是广义油价 , 进而导致多头头寸堆积 , 反而加剧了交割日尾盘的流动性风险 。
五是信息披露的轻慢与滞后
要知道 , 中行并不是只有原油宝的客户和一个国有大行的身份 , 它还是一家坐拥万千股民的上市公司
此次原油宝事件备受关注 , 究竟会对中行产生哪些影响?
如今谣言沸沸扬扬传100Y到300Y的大有人在 , 可市场仍然看不到中行来主动披露原油宝敞口数据和可能受到的资产质量冲击 , 交易所这个时候起码应当挺身而出发问询函为投资者负责 。
在这里 , 我们看不到一家公众公司对客户、投资者应有的负责任姿态 , 相反更多能感受到的只是一家副部级单位的赫赫官威 。
5 ·缺位的监管
原油宝所暴露出的问题 , 可能远远超过人们所探讨的范畴 。
和2015年的股灾一样 , 这仍然是金融体制分业监管带来的顽疾 。
作为挂钩油价的产品 , 原油宝的本质是一种连结型证券 , 在业务实质和风险承担上明显属于证券业务 , 理应由具备证券发行资质的投资银行从事 , 并在《证券法》框架内由证监会进行监管 。
然而在国内的分业监管体制下 , 银行全部业务归属银保监会进行日常监管;而在产品名称上 , 银行们也不会将这类业务标注为证券或票据 , 而仅仅冠名为“产品” , 导致了投资者对这一类产品的误读 。
关键顽疾在于 , 在这一类已经开展了十多年的“创新业务”中 , 金融体系无法实现有效的行为监管 , 相反只能通过地盘思维来“各管一摊” 。
当银行类金融机构曲线从事类证券业务时 , 证监会管不到 , 而银保监恐怕也缺乏足够的专业能力对其进行方方面面的监管 。
这一根源 , 也和《证券法》的缺陷有关 。
即便是今年实施的新《证券法》也仍然将证券的范畴局限在了“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四大类 , 并未明确提出连结型产品属于证券 , 这为资金实力强大的银行开展这一业务创造了制度漏洞 。
扩大“证券”的含义和范围 , 统一证券业务的监管权责势在必行 , 是决策者们需要亡羊补牢的制度思考 。
针对各类冠以“产品”知名的证券业务 , 只有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制度框架 , 并接受专业的监管部门管理 , 才能让不同类型机构差异化的资管、衍生品业务在准入运行条件、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等环节得到充分的监管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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