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七 )


2018年6月4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3人销售金额为1700余万元,未销售金额为140余万元,对三名被告人均提出在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
经开庭审理,2018年12月20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为1800余万元,未销售金额为140余万元,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林某某认定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对判决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发现认定犯罪数额比起诉犯罪数额高,增加认定的25万余元系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在确定销售金额时将账本记录的未送货的货值进行了二次扣减 。检察官认为,一审法院将账本记载的上家未发货商品计入库存,并将未发货值25万余元计入销售金额,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同时认为,本案三名被告人均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其中高某某、唐某某先投案,20余天后林某某投案,但三人到案后均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前几份笔录中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关键问题未如实相告或者沉默不语 。尤其是被告人林某某到案时,公安机关已通过前期侦查活动基本掌握了全部案件事实,在此情况下其仍然矢口否认自己知道销售的是假酒,故检察机关认为其不属于“如实供述”,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某构成自首不当,应予纠正 。
12月28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金额为1700余万元,被告人林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改判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众多,能否准确认定和打击犯罪,考验着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 。办案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各被告人准确适用法律,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切实做到了公平公正、不枉不纵 。主要表现在:检察官在一审阶段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涉嫌罪名,做到了罪刑相适应,防止了轻罪重判;二审阶段,通过抗诉纠正错误事实认定,降低犯罪数额,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利;依法排除自首认定,客观评判各被告人刑责,达到了准确适用法律的目的 。
案例7:河南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
一、案件事实
2018年5 月,被告人肖某某(个体工商户)明知洗护用品厂家“金源日化”(另案处理)生产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从该厂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假冒“立白”“蓝月亮”“碧浪”“汰渍”等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1016件,拟销售到周边农村地区,后被行政执法机关查获 。2019年7月1日,经河南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涉案商品价值16万余元 。
二、诉讼过程
2018年5月28日,兰考县工商局将肖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以涉案物品未作价格鉴定、肖某某外逃为由不予立案 。7月14日,兰考县工商局将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线索移送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7月18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7月25日,兰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7月29日,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做工作,肖某某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收集证据,并就案件定性提出意见 。2019年3月25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督促公安机关继续加快侦查 。5月15日,兰考县公安局以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8月22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对肖某某提起公诉 。同年11月27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肖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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