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登)

 编者按 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通报2019年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8件,现选登其中6件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 
案例1 
上海汪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经营上海拓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拓斛公司”)期间,指使员工余某订购假冒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租赁黄某某经营的上海惠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惠安公司”)仓库,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将无品牌标识的大包装工业蜡由黄某某安排其员工分装改包成25公斤装印有“Honeywell”“A-C”注册商标标识的小包装工业蜡,销售至上海、江苏、广东等多家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00万余元 。2018年8月17日,在惠安公司仓库内查获拓斛公司存放的“霍尼韦尔”工业蜡464袋(每袋25公斤)、“霍尼韦尔”工业蜡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货值金额11万余元 。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2018年8月13日接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报案后,于8月17日会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至拓斛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场发现涉案工业蜡,行政执法机关查扣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对汪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 。9月14日,提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就是否应当逮捕汪某进行了公开听证 。其辩护律师提出对汪某批准逮捕将影响其经营企业的运转;侦查人员则提出汪某到案后供述不实,且有其他犯罪事实尚待继续侦查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对汪某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出现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并且认为,汪某不仅销售假冒霍尼韦尔持有注册商标的工业蜡,而且将上述工业蜡分装改包成印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公安机关定性不当,遂于9月21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汪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进而向侦查人员制发了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列明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目的和要求,建议其调整侦查方向,以审判标准引导侦查人员完善固定证据 。此外,检察官还发现余某帮助汪某联系购买假冒霍尼韦尔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用以包装工业蜡后对外销售;黄某某明知汪某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仍将仓库租赁给汪某堆放涉案产品,并安排员工提供工业蜡分装服务,均应以共犯论处,随即向侦查人员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追捕遗漏同案犯余某、黄某某 。 
12月20日,宝山公安分局将汪某、黄某某、余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移送起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发现侦查人员在接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工业蜡后,仅查看了涉案物品,没有通过拍照、录像等记录方式予以固定,存在证据固定不规范的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整改 。公安机关遂开展调查,落实整改措施,并通报全局各办案单位 。 
2019年5月至7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汪某、黄某某、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惠安公司租赁仓库系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评价为单位犯罪,遂对遗漏犯罪单位惠安公司及时追加起诉 。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判 。10月31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惠安公司罚金2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 
三、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坚持将平等保护理念贯穿办案始终,对内资外资企业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保护一视同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追捕、追诉、提出检察建议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改进办案方式,丰富优化营商环境的手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具体表现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