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登)( 五 )
(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针对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提出的涉案网站复制的文字作品中并非全部是侵犯著作权作品,侵权作品有重复计算,点击量、会员人数均是网站自行修改,不能反映真实数字等问题,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会商研究,通过采取客观无区别的抽样方式对文字作品进行鉴定,证实抽样作品全部为侵权作品,并由此确定侵权作品数量;网站点击量、会员人数均是客观真实的反映,无法以人为方式从后台改动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被一审、二审法院全部采纳 。
(二)严格细致审查,增强抗辩针对性 。本案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行为,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较强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侵害网站并非著作权人、所使用的爬虫软件等均是公开获得、该案应该适用避风港原则等多项辩解 。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期间深入研究了相关专业知识,明确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技术上的免责条款,开庭时一一作出有力反驳,精准指控犯罪 。
(三)推动追赃挽损,全力挽回经济损失 。审查起诉中,检察官及时要求侦查人员冻结许某账户上的违法所得数百万元,防止资产转移,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积极督促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在检察官多次劝导下,被告人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
(四)适度宣传报道,营造保护知识产权浓厚氛围 。本案的成功办理受到社会好评,引发广泛关注 。中宣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多家媒体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采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一线》栏目作了专题报道,展示了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保护了人民大众投身创作的积极性,营造了全社会良好舆论氛围 。
案例17
浙江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温州明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明发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光学塑料显微镜、望远镜、太阳能聚光透镜、充电器,经多年研究掌握了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生产技术 。被告人金某某在明发公司工作期间,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并与明发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2011年初,被告人金某某从明发公司离职,并成立温州菲涅尔光学有限公司,到明发公司的供应商处购买相同类型设备、材料等,使用相同的方法生产与明发公司同样的菲涅尔超薄放大镜进入市场销售,造成明发公司经济损失120万余元 。经鉴定,菲涅尔公司制作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的工艺与明发公司工艺实质相同,且涉及的“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
二、诉讼过程
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接明发公司报案,于2016年10月27日对金某某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2月24日将案件移送温州市公安局 。2018年1月23日,温州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起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5日、5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自行补充调取部分书证、证人证言 。同年8月16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被告人金某某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三、评析意见
本案属于典型的“违约使用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且被告人不认罪,事实认定和定性难度较大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将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和自行侦查相结合,构建完整证据体系,合理认定犯罪数额,有力指控犯罪行为,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激发了民营企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
(一)引导侦查和自行侦查并重,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 。检察机关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严格把握起诉证据标准 。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探讨,确定取证方向并拟定详细可行的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 。同时,本着亲历性原则,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询问部分关键证人,调取有关书证 。通过工作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为指控犯罪夯实了证据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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