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登)( 四 )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单位“件”的认定标准 。相较于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往往更容易达到加重情节,而实践中数量的计算标准不同将直接影响量刑,故至关重要 。办案检察机关认真履职,通过抗诉实现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罚当其罪 。
(一)充分论证注册商标标识计算标准,消弭认识分歧 。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装盒、说明书(卡)及其他包装材料中“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个标识”即为一“件”;龙华区人民法院则认为,每套印刷完成的包装盒才具备独立的商标价值,每套包装盒及其上面印制的所有商标标识结合在一起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件”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可独立使用的物质载体上印制有数个相同或不同的商标标识的应认定为一“件”,一“件”商标标识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每一件标识上都有完整的商标图样,二是每一件标识都可以独立使用 。该意见论理充分、说服力强,最终推动检法达成了一致认识 。
(二)获得权利人高度认可,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检察官仔细核查涉案包装实物,搜集研究大量已决案件,在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论证出合理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计算标准,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 。该案权利人丹尼尔惠灵顿公司代表全程参加了二审庭审,认为检察官对犯罪指控全面、细致、有力,对检察官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抗诉工作高度认可 。
(三)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 。近年来,检察机关把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作为重点工作,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争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办理,将这项重任落到实处,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
案例13
安徽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自2014年5月始,被告人许某租用服务器,采用“关关采集复制软件”“爬虫软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上传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供读者免费阅读以增加读者点击量,并通过收取广告联盟的广告费非法获利 。为扩大规模,许某于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网络科技公司,先后聘用编辑、技术人员10余名,架设了小小书屋、虎踞阁、263ZW等6个盗版侵权网站,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共500万余份,吸收会员32万余名,网站总点击量约达18亿次 。仅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过收取宣传易、洛米等广告联盟广告费700万余元 。
被告人王某系许某聘用的首名员工,其明知许某从事侵犯著作权行为,仍长期从事侵权作品复制、编辑以及工资发放、人事管理等工作 。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被害单位到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高新分局于2017年12月7日对许某、王某以涉嫌侵害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1月12日对许某刑事拘留 。2月14日,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下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合肥市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统一由该院办理)批准逮捕许某,并列出详细继续侦查提纲 。7月12日,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官做工作,被告人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120万元,弥补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检察官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齐证据,特别是在电子证据取证方面做足充分准备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5日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6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同年9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重大侵犯著作权案,作案时间长达四年,侵权作品500余万份,吸收会员30余万人,网络点击量近18亿次,犯罪情节十分严重 。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推动追赃挽损,并借力新闻媒体适度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增强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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