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登)( 二 )


一是证据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 。为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准确有力指控犯罪,检察官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发挥检察主导作用,把证据关口前移至刑事诉讼前端的侦查阶段,从源头上提升指控证据的质量,落实庭审实质化对证据的要求 。 
二是逮捕公开听证,始终坚守客观公正立场 。为更好地行使批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 。通过审查逮捕公开听证的方式将办案过程予以展示,推动审查逮捕由封闭审查向公开审查转变,使得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程序参与度得到明显提升,提高了刑事诉讼程序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 
三是监督多向发力,深耕诉讼监督主责主业 。检察官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通过充分行使各项监督职能,深挖犯罪全链条,有效追捕遗漏同案犯,及时追诉遗漏犯罪单位;同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取得较好监督成效 。 
案例5 
江苏邓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情事实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张某建(在逃,另案处理)明知购入、持有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每件(每件20盒,每盒5条)180余元的价格,将2.1万余件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下称“双善食品公司”),销售金额380万余元 。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甄某连、张某某、甄某从邓某某处购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后以“双善食品公司”名义通过业务员推销、物流发货等方式,将1.9万余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0万余元 。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在邓某某加工点、双善食品公司的仓库内查获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8500余件,价值116万余元 。 
二、诉讼过程 
2018年5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线索后对该案立案侦查,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启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同步审查机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后邓某某、陈某某、甄某连被批准逮捕,甄某被取保候审 。2019年4月1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以双善食品公司、陈某某、甄某连、甄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8月22日又对邓某某以涉嫌相同罪名移送起诉 。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星巴克公司送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6月18日,新吴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张某某,后张某某被取保候审 。8月28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补充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帮助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9月26日,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善食品公司及邓某某、陈某某等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其中追加认定犯罪金额邓某某172万元、双善食品公司400万元 。12月18日,新吴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公司罚金320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甄某连等3人五年至四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判处甄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禁止张某某、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咖啡的经营活动 。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 
三、评析意见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破解跨境取证、固定证据、罪名认定等难题,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精准指控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等保护外国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一)依托机制“四”引导,筑牢证据根基 。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后,检察机关立即启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同步审查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四个方面提出继续侦查意见:一是引导侦查人员对多批次、不同口味的咖啡抽样鉴定,排除了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的可能,从而确定涉嫌罪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是引导侦查人员从电子数据、产品外观等客观证据查明售假人员主观明知,建议先固定公司高管陈某某、甄某连口供,避免了销售人员以商品来源手续齐备、无法辨识咖啡真伪为由否认主观明知 。三是引导侦查人员查明邓某某、陈某某各自所在公司是否有合法业务,为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做好铺垫 。四是引导侦查人员通过调取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单等多种手段,跟踪溯源,追踪制假窝点,进而人赃俱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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