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德旺议题”应引出的分析( 二 )

“曹德旺议题”应引出的分析
如果按照决策层要稳定或降低宏观税负、同时又要“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意向 , 那么言下之意就是要以降低间接税的税负(主要是表5中第一类)为大方向 。三、中国降间接税的同时需考虑提高直接税比重;中美“减税”基本不可比 , 应防“东施效颦”在减税的同时 , 必须维持整个政府系统还要安排的支出 , 满足一系列的社会目标要求 , 比如要保民生改善与“社会政策托底”的很多事情 , 涉及一系列与7000万贫困人口脱贫的“精准扶贫”相关的财力投入 , 涉及维持我们所有的社会保障事项(从住房保障到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相关的所有投入 , 可预计的财政支出是要不断加码的 , 收支缺口压力之下 , 我国财政赤字率2016年和2017年已抬到了3% , 今后这个赤字率再往上抬一些不是不行 , 但是需更加审慎 。虽然纳税人都不愿意加税 , 但是选择性加税 , 实际上是在努力降低可打主意降负的流转税、维持适当的宏观税负水平和优化税制结构、加强直接税再分配功能遏止两级分化这些大前提之下必须处理的配套改革问题 。 如要“降低宏观税负” , 在以税改提高直接税比重这方面的要求可相应宽松一点儿 , 但要增加直接税毕竟是十分棘手的改革难题 , 即使行动起来 , 其收入的上升估计也必是一个较慢的变量 , 以这个很慢的变量配一个很快的向下调整的变量(就是减少间接税) , 必须找到短期内填补其缺口的收入来源(如增加政府举债) , 而这又将会面临越收越紧的约束条件 。曹德旺议题的热度与美国新任总统特朗普的减税方案有关 。 特朗普的减税与当年里根的减税基本在一个套路上 , 都是主要减降美国联邦政府的财力支柱来源——个人所得税 , 也包括减降州政府为主征收的公司所得税 , 是直接税概念下的减税 。中国的情况则是直接税中 , 个人所得税几乎无足轻重(近年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左右) , 企业所得税已经减了许多(标准税率早已降为25% , 高科技企业更早已优惠至15% , 中小企业减半征收即为12.5%,加速折旧、研发抵扣都有匹配 , 许多地方政府提供“两免三减”等等) , 继续减降空间很有限了 。 而且只讲减间接税 , 就变成了仍在“顺周期”框架里的“东施效颦”(经济偏热时会继续升温 , 偏冷时升温会很有限 , 还会刺激地方政府“正税损失非税补”的“刮地皮”扭曲行为) , 非但没有“自动稳定器”功能 , 还会对我国的一些矛盾问题(粗放发展、累退分配、价格波动等)推波助澜 。那么 , 在以上综合考察之下 , 具体考虑中国企业税收上还能减什么?应主要有两个方向:第一 , 营改增这一“结构性减税” , 已经于2016年5月1日之后在框架上做到全覆盖 , 细处还有一些问题 , 需调查研究后寻求解决 , 具体落实到改进措施的设计与实施 。 如若干年后条件具备时 , 不排除增值税的标准税率水平作一轮较明显的向下调整(此事近期似不具备可行性) 。 第二 ,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 , 还可讨论从25%进一步调低到20%左右——这至多是介乎于“微调”与“中调”之间的调整;小型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上 , “起征点”还可以再抬高 , 但抬高后 , 一家企业也不过一个月充其量减降一两千元的税 , 对企业来说未必能有多大帮助;企业研发支出得到企业所得税最高175%的抵减这一优惠政策 , 亦可讨论能否进一步提高优惠程度 , 但也已非多大力度的减税措施 。 从这些 , 已经可以感受到在我国正税框架里 , 我们所面对的减负空间的局限性已比较明显 。四、从国际可比宏观税负水平看 , 中国并不高 , 把各负担因素综合起来考虑 , 减降正税不是减轻企业负担问题的全部 , 甚至已不是最主要的部分按照IMF标准口径作对比 , 中国大致和发展中国家平均宏观税负相当:近年不到35% , 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宏观税负的平均值(参见韩洁、刘红霞《中国宏观税负低于世界水平》,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年1月17日;《专家:中国宏观税负水平总体较低》 , 中国新闻网2016年12月21日) 。但我们至少应把正税之外中国特别需要讨论的行政性收费 , 五险一金 , 还有一些隐性的、在政策环境中明规则之外潜规则起作用而形成的各种综合成本因素(很多是隐性的、但企业不得不承担的成本)综合在一起考虑 。 那么至少必须强调:1、减少行政收费关联大部制改革等的攻坚克难行政性收费需要减降 , 关键在于怎么减?我国对行政性收费已做了若干年间不少的整合、清理 , 有关部门多次表示能取消的取消、能降低的降低之后 , 仍然形成了这方面我国企业明显高于其他经济体的负担 。 娃哈哈集团反映的高达500项以上的各种收费 , 经有关部门核对 , 可归并的归并之后 , 仍高达300多项 , 也称得上“多如牛毛”了 。 这后面的背景 , 是相关公共权力环节的各个部门 , 在这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既得利益 , 部门的审批权 , 后面跟着的往往就有明的收费权和暗的“设租”权 。 很多的具体收费 , 是跟着这种公权在手的“权力行使”带出来的 。这些行政性收费里很多的负担怎么往下降 , 遇到一个难题 , 就是整个政府的架构如何完成一个“脱胎换骨”、至少“伤筋动骨”、最好是整合在一起的改造:即实施大部制、扁平化的改革 。 但实际上 , 横跨两届政府 , 我国的大部制改革只走了一点“小碎步”、“小花步” , 连一个技术性方案早无硬障碍的国地税合并都做不了 。 这是中国改革深水区要给实权部门“拆香火”的难题 。2、降低“五险一金”水平 , 必须解决社保基金制度机制问题关于“五险一金”的减降 , 有空间 , 有基本共识 , 但潜力空间需要改革才能打开 。如果基本养老的全社会统筹做不到位 , 现在所讨论的“五险一金”要往下降 , 有些地方支付压力大到过不去怎么办?如果真正冲破省级统筹局限做到全社会统筹 , “过不去”就变成“过得去”了 , 因为至少三十多个(实际上为数更多)“蓄水池”(社保基金池)变成了一个 , 互济、共济的功能将马上大为提高 , 降低“五险一金”自然而然就可以跟上来了 。 整个蓄水池系统潜在的调节功能 , 可以承担降低“五险一金”的这个调整 , 但如没有这个蓄水池的改造 , 却就是总也过不去 , 问题就这么简单 , 但又属触动既得利益的“攻坚克难”改革任务 。3、企业的隐性负担问题在中国相当严重中国企业负担中的一大“特色”是隐性负担沉重 。 比如 , 企业开办至少要盖几十个章 , 需要种种“打点” , 实际上必然产生一系列、合成一大块的隐性成本与综合成本;待企业运行起来了 , 对几十个局、委、办等公权部门的“打点” , 也会常年不断 。 这些成本在国外不能说没有 , 但应该讲与中国比 , 可能是有天壤之别的 。所以 , 正税减降不是中国减轻企业负担问题的全部 , 甚至已不是最主要的部分 。 减轻企业负担的讨论 , 实际上需要从“减税”切入而自然而然对应现实情况扩展到必须怎样整顿、改进整个市场营商环境的讨论 , 特别是延伸到如何遏制种种潜规则造成的设租寻租、变相索贿 , 等等 。 近年企业反映还有另一种变相的负担:“为官不为” , 这同样也是负担 , 拖着企业的时间 , 可能就把企业拖死了 , 这不也是负担吗?这些约束要破除 , 依靠什么呢?需要“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 实质性推进配套改革 。 原则有 , 但怎么做?这是“中国特色”概念下非常现实的问题 。五、如何看待人工费、电费、过路费等?接下来 , 还需讨论更多种类的企业负担问题:1、人工费能不能减?中国现在这方面对美国还有比较优势 , 但对东南亚等地已成劣势了 。 应该注意到 , 人工费的上升合乎这些年中国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的阶段转换 , 大的趋势是未来人工成本还会继续上升 , 换言之 , 还会继续减少低廉劳动成本“比较优势”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支撑力 。 从正面讲 , 这是中国经济发展到“中等收入阶段”、走过“刘易斯转换点”后劳动者、特别是低端劳动者(粗工、壮工、农民工等)随“民工荒、招工难、用工贵”而在市场环境中提高了工资的要价能力 , 代表着劳动者能够更好“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新境界;从负面讲 , 则是在中国出现发展阶段变化后 , “无可奈何花落去” , 旧的比较优势和动力体系支持在滑坡 , 代表着产业结构“腾笼换鸟”等挑战带来了严峻的新考验 , 迫切需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实现动力体系转型升级来对冲下行因素 。 人工费的高低总体由市场决定 , 不是企业决策者想减就能减的 。2、电费要借改革压低 , 但中国不能与美国比拼电价曹德旺提到电费在美国是中国的一半 , 中国有没有可能继续降?电力部门的改革可以部分地解决这个问题 , 而电力改革又是攻坚克难的问题 。 如能在电力改革中使电回归商品定位 , 竞争性机制产生选择性 , 电的成本有可能依靠一些改革带来的潜力释放而往下压低 , 这是我们非常值得争取的 。但中国的基本能源禀赋与美国大不相同 , 今后一个很长的时间内 , 中国的电力供给70%左右还将是以煤烧出的火电 。 煤有很多实际的“外部性” , 其清洁使用是最难的 , 烧煤发电的综合成本(特别是环境污染造成的社会成本) , 还没有很好地体现在中国的电价里 。 我国必须准备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 , 在其它化石能源替代空间已很有限、可再生能源发展“远水解不了近渴” , 不得不以煤为主的情况下 , “不惜工本”地把煤的清洁利用这个关口突破 , 使煤的清洁利用在中国能够面对着自己的“胡焕庸线半壁压强型三重叠加”的“非常之局” , 产生以非常之策升级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与国情相匹配特点与绿色发展效应(参见贾康.苏京春:《胡焕庸线:我国“半壁压强型”环境压力与针对性供给管理战略》,《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1期) 。 那么 , 如要减少雾霾的威胁 , 减少环境方面的污染 , 中国最合理的方法 , 应该是实行适当的高电价政策 , 逼着企业千方百计地开发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节能、降耗、减排的工艺技术和产品 , 这才有利于在经济压力形成动力的情况下 , 去解决中国怎么突破这个非常之局的历史性考验问题 。 中国作为将近14亿人的“第一人口大国” , 加上“胡焕庸线”这样的“半壁压强型三重叠加”的格局 , 造成在绿色发展方面 , 别的经济体都不能与中国同日而语的国情 。 适当高电价以经济手段引出相对少烧煤 , 虽不能让我国的煤炭消耗绝对量马上往下调 , 但可在努力控制绝对量的同时 , 让每个单位产出里所含的关联污染的成分、比重下降 。 以经济手段为主减少煤的耗费和减少这方面电力能源的耗费以治理污染 , 是一个中国特别国情之下必须说清楚的机制构建问题上的正确选择 。3、中国也不宜与美国比拼过路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 中国做不到美国那样于交通干道、高速公路上基本不收费 , 因为我们还不得不依靠贷款和PPP途径融资 , 然后以收过桥过路费的方式 , 形成在这样一个循环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机制 , 这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从追赶到赶超的特色之一 , 虽然也引起了老百姓的一些不满 , 但是同时必须说清楚 , 老百姓在这方面总体而言是受益的 。 关键是要提高收费机制阳光化的程度 , 让社会一起监督 , 使这些钱滚动式地真正用到支持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和升级换代方面 。 要承认这里面会发生一定的人工维持费与管理成本 , 但是不能过份 , 不应在透明度不高的情况下 , 少数人把它处理成一种既得利益的固化 , 然后再在其间膨胀小团体利益和私人利益 , 引出很多实际上不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偏差来——这又涉及制度机制的改革 。4、公路上对车辆滥罚款的痼疾 , 主要是吏治问题 , 已不是税费问题在中国公路网上的货运车辆 , 多年来面临一种悖论:一方面由于种种过路费和罚款太高 , 车主不超载货运就赚不到钱 , 另一方面政府的公权环节正是依靠普遍的货车超载而不断形成违规罚款的依据和罚金收入的来源 , 从而“加强管理干劲十足” , 这种恶性循环是怎么形成的?简言之 , 是法治不到位和阳光化监督机制不到位 , 而罚纳两方陷入螺旋上升的畸形博弈 。 要解决这一问题 , 显然已与税制、税改无关 , 关键是如何以建立相关良法、实现阳光化执法、动真格整顿吏治等措施 , 来处理好公路货运的一整套制度安排问题 。六、如何看待土地、厂房成本和融资成本?首先 , 土地、厂房成本降低涉及基础性制度建设和优惠政策的可实现性 。 企业用地这方面 , 取向上当然是应当尽可能地控制其成本 , 但一般是当一个区域的经济发达程度上去了 , 地价也就随之会抬起来 , 用地企业需要给出对价 , 具体的价位水平没有一定之规 , 是在要素流动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生成 。 关键是 , 为什么这些年中国有条件来靠土地批租把收入水平抬高的这些地方政府 , 它们的短期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呢?为什么一定要“单打一”地依靠土地批租收入呢?比照美国 , 那里也有相当于地租的一部分政府收入 , 但最主要最关键的 , 是美国地方政府有由土地开发形成不动产后在其保有环节早已确立的财产税收入来源 , 这种直接税,一年一年稳定地构成地方政府最主要的大宗收入 , 而使之不必一味依靠土地批租“一次把钱拿足” 。 机制优化了 , 相关的地价和地皮上形成的厂房等不动产的价格会更沉稳 , 不会“地王”频出 , 企业用地的相关负担也不会动辄提升 。 中国人如果说过去没有意识到这是现代社会、现代国家必然有的特征 , 那么现在我们别无选择 , 需要积极向房地产税等这些“基础性制度建设”上靠近 。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 在实践中历经数年寸步难行 , 已表现了其异乎寻常的难度 , 这也惟有“攻坚克难”才能取得进步 。至于曹德旺在美国办厂发生的用地、厂房方面的费用由于得到州政府的补助而冲销 , 这种情况在中国不少地方(特别是中西部)也存在相对应的优惠政策规定 , 但如果其他配套条件跟不上 , 还是缺少其“可实现性” , 难以迎来“招商引资”的成功 , 因为投资者不会只看不动产的成本这一项相关因素 。其次 , 如何考虑融资等方面的成本?中国企业融资的成本有高有低 , 但总体而言大量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既难且贵 , 是影响企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负担因素 。前些年的“温州跑路事件”(当地一批成规模的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 , 老板们“跑路”避祸)表明:由于正规金融“低利贷”其实已边缘化 , 大量灰色金融和高利贷式高成本融资的黑色金融却唱了主角 , 潜规则强制替代明规则 , 待到世界金融危机发生以后 , 正是由这种高利贷的畸高融资成本的脆弱性 , 表现为引致资金链断裂 , 爆发局部危机形成跑路事件 , 随之是暴露了温州当地产业空心化、实体经济升级发展受阻问题 。也有正面案例和十分值得肯定的创新突破 , 如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小额贷款 , 在没有政府特定政策配套支持情况下 , 主要就是依靠现代信息技术 , 不要求抵押 , 也不用见面办理 , 处理程序上“零人工操作” , 工作中是由软件系统基于大数据、云计算掌握风控 , 对小贷的网上申请可以很快确定具体支持对象 , 小额贷款得以按比官方规定利率略高一点儿的水平 , 源源不断发放 。 这就是对小微企业融资实实在在的贡献了 。我国整个金融体系 , 应力求在改革中实现金融产品供给的多样化 , 形成“无缝对接”的供给体系 , 从而达到对需求侧的多种需求类型全覆盖 , 并使政策性金融(如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小微金融、“精准扶贫的金融支持”等)健康地可持续运行 , 在充分竞争和金融深化过程中 , 降低融资成本 , 把高利贷边缘化、从市场上挤出去 。 这又是依靠配套改革才能得到出路的解决方案了 。七、考虑了“减税减负” , 还不得不考虑“增税负、加税种”——以直接税制度建设为例中国在减税措施的进行中 , 还有客观存在的“增税负、加税种”的税制改革任务 。 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中所要求的“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 , 是属于无可回避的增税、加税的方面 。其一 , 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直接税 , 其改革中应是有减税 , 有加税 。 个税的减税在中低端 , 加税在高端 , 关键是要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 加上必要的“专项扣除” , 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征收 , 这是已讨论多年的个税建设发展的大方向 。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还会有较漫长的路 , 启动个税法律下一轮的修订时 , 应把工薪收入与其他可归堆的收入归堆 , 合并在一起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直接投资产生的资本利得可另做处理(原则上是作比例税的处理) , 表示鼓励直接投资 。 还应加上另外一些符合国际惯例、顺应民众要求的考虑家庭赡养系数和住房按揭“月供”利息负担等特定调整、专项扣除 。 与之相匹配的个人所得税的信息系统建设运行与征收管理 , 也都是具有挑战性问题 。其二 , 房地产税需从无到有 , 攻坚克难 。 从全局、长远考虑 , 中国住房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 , 是另一项势在必行的直接税制度建设 , 属于有多种正面效应的基础性制度改革任务 , 也是我们打造房地产领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和使整个税制与整个社会走向现代化必须经受的历史性考验 。 房地产税改革是供给侧改革中一个“啃硬骨头”的典型 。 狭义上讲 , 这个改革是要解决的 , 是我国不动产里消费性质住房持有环节上的税收 , 要从无到有 。 上海、重庆两地已经有这方面的本土改革试点 ,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 但迄今为止一直未见“加快” 。 房地产税对中国现在特别重视的共享发展、收入再分配有独特意义 , 亦有久拖不决的高难度特点 。 从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客观需要看 , 房地产税改革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 其作为一个直接税 , 除了筹集政府收入 , 特别重要的是会发生按照支付能力原则在税收上“抽肥”的作用 , 让有豪宅、有多套房的社会成员多做一些税收贡献 , 而使这些资金进国库的“抽肥”之后 , 就能“补瘦” , 即政府用此种税收收入支出于扶助弱势群体 , 加强保障房建设 , 促进社会福利 。 这种“抽肥”不是让先富起来的人伤筋动骨 , 是在他们发展、享受的层面上适当让渡一部分物质利益 , 本质上是一个促进社会和谐的“共赢”的税收 。 我国在经过了多年物业税模拟试点和实施了上海、重庆两地称为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后 , 房地产税的改革任务 , 应排除阻力 , 争取尽快得到推进 , 路径是在“税收法定”轨道上 , 尽快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的指导意见 , 一待立法完成 , 可在房价上涨压力大的一、二线城市率先实际开征 。 首先 , 必须立法先行 , 最关键的要先进入一审 , 把有关部门在内部作了很多年的草案先公之于世 , 来征求全社会的意见 。 其次 , 在税率的设置上 , 应该根据房产的价值(市场影子价格)等因素确定税基和税率 。 对满足生活基本需求的房屋面积可实行零税率 , 对超过住房标准的房屋面积实行各地标准税率 , 使高收入群体在享有大面积住房的同时也承担更多税负 。 第三 , 要注重广义口径上和房地产相关的所有税费的整合和配套改革 。 第四 , 要对地方充分授权 , 于立法完成后在不同区域酌情分步实施 。 综合地考虑 , 在中国强调住房保有环节征税势在必行的同时 , 又必须设计可行方案给出家庭住房“第一单位”的扣除 , 否则社会接受不了 , 建不起框架来 。 相关的立法程序 , 亟应争取尽快启动 。其三 , 展望中长期 , 还需研究开征遗产和赠予税 。 遗产税是一种税负不能转移的直接税 , 实践中通常要与赠与税一起设计、配套实施 , 据研究者统计 , 世界上至少有90余国征收此税 。 我国在税制体系里 , 其实一直有其概念和一席之地 ,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改革讨论中 , 也曾明确提到此税 , 但一直没有开征 。 改革开放多年后 , 社会变化巨大 , 财富的积累与增长有目共睹 , 社会阶层的分化和矛盾凸显也十分刺目 。 于是乎在近十年期间 , 遗产税问题成了一个更为敏感的问题 , 在官方的文件和公开场合已久不提及 。 而在2012年“研究开征”此税问题 , 写入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文件 , 于是社会重开议论 , 如何深化相关的理性讨论 , 很有必要 , 也无法回避 。 从邓小平所强调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的基本观点及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先富共富”的战略思维考虑问题 , 显然要认同开征遗产税的“价值取向” , 它主要体现在调节收入与财产分配、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和合理协调先富共富关系三个方面(贾康:《遗产税考量上的“价值取向”与其改革设计的“问题导向”》 , 《全球化》2014年第3期) , 有促使收入分配机制优化的功能和在中国研究开征的必要 。 但还需考虑此税关联的一系列配套条件与制度建设问题 , 其开征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要求与房地产税相比 , 有过之而无不及 , 比如居民财产的登记、报告、查验、保护制度需达到较高的水平 , 官员财产的报告与公示制度有必要先行 , 还需充分准备如何匹配对先富阶层的包容式引导和持续创业发展的激励、对中等收入阶层的培养、对“第三部门”的扶持与规范、以及一系列与社会可接受性和技术性相关的问题 。 因此 , 此项改革的排序在中国直接税体系建设事项中摆得相对靠后 , 应是比较理性的选择 , 在充分肯定其大方向后 , “研究有必要 , 快进不现实” , 需从长计议 , 积极稳步寻求推进 。八、需要面对全景图在改革的攻坚克难中解决“真问题” , 配套改革包括构建直接税体系的历史性任务综上所述 , 我们必须把曹德旺所说到的所有企业负担问题 , 和其生发的积极讨论 , 引导到更全面看待的正税负担、非税收入负担、税外隐形负担、社会环境里的综合成本等所有相关因素的全景图上 , 切忌“盲人摸象” , 各执一辞 。 如果仅从某一个特定视角作出强调 , 比如简单化、概念化地指责“死亡税率” , 显然还无法中肯地引导共识和形成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必须特别强调 , 对这些降低负担和使负担合理化的要做之事 , 关键点与难点在于其所匹配的改革上 , 敢不敢“啃硬骨头” , 能不能真正通过改革攻坚克难形成有效的制度供给 , 构建一个高标准、法治化、低负担、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和社会和谐环境 , 这是中国企业降负、减少制度性成本的真问题之所在 。 同时 , 企业税负与负担相关的改革 , 还“牵一发动全身”地必然关联整个社会中自然人、家庭所应有的直接税制度改革 。税负不能(或极难)转嫁的直接税 , 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财产配置的规范化再分配工具 , 其比重目前在中国税收中还很低 , 不超过30% , 作用还很弱(梁季《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3年第28期) 。 其中个人所得税已实际上严重地边缘化 , 在年度税收总额中仅占6%左右 。 但中国为完成现代化而构建现代税制的过程中 , 必须借鉴市场经济共性经验“顺势而为” , 同时也要应对民众“税收厌恶”与渐进改革中日渐强大的既得利益阻力“逆势而行” , 在配套改革“攻坚克难”中完成逐步构建和完善直接税体系的历史性任务 。 否则 , 中国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的合理化 , 将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滞后于经济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而沦为空谈 。 在中国必须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 , 如何完成这一任务 , 实属于“攻坚克难”的历史性考验 。注:本文是贾康主持的全国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2015年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之总报告中的部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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