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经典!不当得利之债法律、举证、案例全汇总!( 七 )
·福建青春贸易有限公司诉吕秋水不当得利案(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不当得利之诉中 , 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海南顺丰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海南中海联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案
双方自愿签订违约协议 , 违约方自愿支付违约金 , 相对方收取违约金不构成不当得利 。
·付强诉天津市联运公司、天津市联运服务公司国内集装箱中转站不当得利纠纷案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 未缴纳的应予补缴 。 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 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 劳动者代为缴纳的部分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劳动者 。
·南昌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刘某友、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不当得利的善意受领人无现存利益的 , 不负返还责任
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适用 , 应进一步精细化地区分责任构成和责任范围 。 就责任构成而言 , 应符合以下条件: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致使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 。 其中 , 因果关系的认定系属难点 , 除直接因果关系外 , 如在民事主体一方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 , 另一方收到损失之间 , 基于公平理念和社会一般观念足以认定存在牵连关系的 , 亦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 构成不当得利 。 就责任范围而言 , 我国现行民法未就原物毁损、灭失时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返还义务范围作出规定 , 构成法律漏洞 。 从法律适用的方法论角度 , 可以类推适用物权法中有关占有关系中占有人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则 , 加以填补 。 即在确定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范围时 , 对现存利益和受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加以考量 。 区分受领人善意或者恶意 , 如受领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 其返还义务的范围应以现存利益为限 , 没有现存利益的 , 不再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如受领人主观上为恶意 , 即使没有现存利益 , 也不能免除其返还所受不当利益的义务 。
·路秋洁与孙剑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案
孙某提供了2007年7月10日至2007年11月23日期间的银行汇款凭证以及证人证言 , 证实其将780万元分12次打入路某某的两个个人账户 。 路某某对收到孙某780万元汇款的事实没有异议 , 且在一、二审庭审中认可双方之间无其他经济业务往来 , 故孙剑已完成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 。 路某某主张其合法占有该780万元不需要返还 , 应就合法占有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以推翻孙某的举证 。 因路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占有孙某所汇款项的合法依据 , 一、二审法院判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并无不当 。
【解读】借款人未清偿到期借款 , 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 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 , 出借人只能证明二者之间存有转账关系 , 而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的 , 转出方可以变更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要求相对人归还款项 , 收款方对非基于借贷关系合法收受款项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 。
·林家德与林华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案
本案争议焦点是:林某某是否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林某返还案涉款项 。 本案中 , 因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所争议的案涉款项性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的规定 , 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 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 我国现行法律基本确认了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 , 即主张权利的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 。 对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造成他人损失的 ,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因此通说认为 , 不当得利的基本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 , 一方受到损失 , 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上的原因 。 现林某某主张其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 应当对本案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 。 虽然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 , 无法律上的原因往往是一种消极事实 , 举证较为困难 。 但结合本案事实 , 林某某自始至终以及新提交的(2013)思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 , 都在证明其给付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 , 且林某某的给付对象和给付金额非常明确 , 说明林某某完全是基于其真实意思控制财产的变动 。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给付意思欠缺或意思错误的情形 , 不构成不当得利正确 。 至于已生效的(2012)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 虽然该判决因林某某主张债权依据不足 , 其诉请被驳回 , 但依据该判决结果并不必然推定出林家德的给付行为欠缺意思表示 。 只是基于现有证据 , 林某某的给付原因无法认定 , 在给付原因未查明之前 , 不能有责推定 , 直接视为无法律上的原因 。 故林某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因缺少足够证据再以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林华返还款项 , 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 。 至于林某某和林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与否 , 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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