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七部门发布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7月1日起施行( 四 )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 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飘浮物体 , 不得使用弓弩、弹弓、汽枪等攻击性器械从事可能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 ,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对高速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 , 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 , 并对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建造、构造材料及时清理 , 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 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
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速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 范围包括线路、车站、动车存放场所、隧道斜井和竖井的出入口 , 以及其他与运行相关的附属设备设施处所 。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
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共用车站的并行地段 , 在高速铁路线路与普速铁路线路间设置物理隔离;区间的并行地段 , 在普速铁路外侧依照高速铁路线路标准进行封闭 。
高速铁路高架桥下的铁路用地 , 应当根据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 按照确保高速铁路设备设施安全的要求 , 实行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管理 。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进出高速铁路线路作业门的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客运车站广场、售票厅、进出站口、安检区、直梯及电扶梯、候车区、站台、通道、车厢、动车存放场所等重要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 , 以及高速铁路桥梁、隧道、重要设备设施处所和路基重要区段等重点部位配备、安装监控系统 。 监控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与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图像资源共享 。
客运车站以及动车存放场所周界应当设置实体围墙 。 车站广场应当设置防冲撞设施 , 有条件的设置硬隔离设施 。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桥头、隧道口、路基地段等易进入重点区段安装、设置周界入侵报警系统 。 站台两端应当安装、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设施 , 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高速铁路线路 。 高速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体系 , 并充分利用公共通信杆塔等资源 , 减少重复建设 。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沿线的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线路环境等情况 , 建立必要的灾害监测系统 。
第三十条 高速铁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旅客聚集区等重点区域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疏散逃生通道并保证畅通 , 同时安装、设置指示标识 。 高速铁路长大隧道的照明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应当保持状态良好 。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高速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一)高速铁路路堑上的道路;
(二)位于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
(三)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二条 船舶通过高速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 。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 , 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 , 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
建设跨越通航水域的高速铁路桥梁 ,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桥梁防撞设施 。 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桥梁产权单位负责防撞设施的维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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