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文公布,6月1日起施行(11)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九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 , 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 , 应当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 , 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环保要求 , 具有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
城镇地区内流体、散装货物应当实行密闭运输 。 运输车辆的密闭装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 并保持牢固、无破损、无渗漏 。 运输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 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的 , 责令改正 , 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 , 责令清除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对于城市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 , 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除 , 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对不支付费用的 , 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第六十一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 , 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经批准后 , 方可经营 。 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 ,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二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 , 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 违反规定的 ,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六十三条 对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
城镇地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 , 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 , 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 责令改正 ,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二款规定 , 随意倾倒粪便的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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