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小产权房”还能买吗?广州发文明确: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三 )


(1)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 , 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 , 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 , 并出具证明 , 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 , 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属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后 , 予以确权登记 。
(2)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 , 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 , 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 , 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 , 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属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 , 予以确权登记 。
(3)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 , 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年度计划范围 , 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 , 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 , 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 , 需补办用地批准手续 , 经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核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 , 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后 , 予以确权登记 。
4.符合确权登记的房屋 , 用地面积、建房面积超过“一户一宅”建房标准的 , 按照标准规定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 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 。 存量宅基地房屋的用地面积、建房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确定 。 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民住宅 , 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5.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 。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 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 , 依法对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 。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原已在农村合法取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 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 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居民(含华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 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 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 , 予以确权登记 , 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 。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后 , 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
6.未覆盖乡村规划的地区 , 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 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对未覆盖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组织及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 ,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 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 , 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原则 。
1.镇(街)、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
(1)1986年12月31日前 , 使用集体土地兴办村(社)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 , 经所在镇(街)审核后 , 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镇(街)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 , 至今仍继续使用的 , 经所在村(社)同意 , 报镇(街)审核后 , 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2)1987年1月1日后 , 村(社)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街)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 , 应当依据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 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2.对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 , 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 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 , 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 1999年1月1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 , 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 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 , 经所在村(社)同意并公示30天无异议 , 经镇(街)审核后 , 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 予以确权登记 。 1999年1月1日之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 , 需依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后 , 予以确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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