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即墨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 8个典型案例给您提醒( 四 )
3.
带病投保,保险人有权拒赔
—郝某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带病投保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该事实是被保险人明知所为,具有确定性和现实性 。不属于保险意义上的“责任事故”,因此带病投保,保险人有权拒赔 。
【案情】
2018年3月,郝某在保险人处投保商业险,投保当日,郝某通过电子签单的方式在保险公司提供的“人寿保险电子投保单”中填写了个人信息情况,并对电子投保单内询问事项栏内的问题作答“是”或“否” 。保险人还向郝某提供了电子投保确认书 。确认书 载明:“本人确认贵公司代理人已经向本人提供了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明确说明并详细解释了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和其他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对上述事项已充分了解并且同意遵守 。” 郝某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电子投保确认书上签字 。2018年12月,郝某被诊断为脑内血肿(左侧)、高血压(3级,极高危)、慢性缺血性心脏病等,并进行了脑内血肿清除术 。出院后,郝某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2019年1月,保险人以郝某投保时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郝某诉至法院 。
【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郝某自2016年开始自某村卫生室购买治疗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药物 。郝某称其所购买的药物均系替其母亲购买,并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均系郝某亲友,与郝某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法院认为,证人的证明力缺乏,不能证明郝某医保卡为其母购药的事实存在,法院结合郝某农保卡购买治疗高血压药物的事实以及三月投保但当年12月即诊断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的事实,认定郝某投保前曾有高血压病史,属带病投保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郝某提交的保险合同中附有人寿保险电子投保单及电子投保确认书,投保形式为签单方式,投保单中除要求投保人填写个人信息外,还要求对询问事项栏内的问题作出回答“是”或“否”,其中第七个问题“是否曾有下列症状 曾被告知患有下列疾病……高血压、高血脂……”,郝某在“被保人”、“投保人”栏内均回答“否”,之后郝某又在电子投保确认书内签名确认 。由于郝某带病投保事实存在,投保时又隐瞒病情,所以保险人不负有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郝某之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保险人辩称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评析】
保险合同系射幸合同,“最大诚信”是其基本要求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应当将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作出承保决定的有关事实如实的向保险人进行披露,这种如实告知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向投保人询问的有关问题,而且投保人应当将其主观知晓的情形不加隐瞒地向保险人进行说明 。本案中,郝某自投保前明知有高血压及心脏病的病史,投保时故意隐瞒 。由此可见,郝某在投保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这种带病投保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属恶意骗保的不诚信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实践中,对于被保险人明知自己存在不符合承保条件的疾病,但却故意隐瞒自身的健康情况为虚假陈述,或者在保险人安排的体检中隐瞒事实、误导体检医生,以规避如实告知义务,骗取保险人的承保,属于典型的保险欺诈行为,均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
4.
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责任无法查清
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纠纷案
【裁判要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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