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即墨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 8个典型案例给您提醒( 五 )
2018年2月,张某为其所有的丰田牌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率险 。2019年6月,张某到法院起诉,称其于2019年1月20日晚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失火,其因受伤昏迷住院致使交警未能与其联系,后其到交警部门撤案 。现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60000余元 。但据张某提供的医院门诊病历显示,张某于事发当晚到门诊就诊,当时无昏迷,亦未办理住院手续 。
【裁判】
驾驶员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其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饮酒、是否存在其他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理赔的依据 。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以确认事故的原因、责任等,以避免后续的理赔产生障碍 。据张某提供的门诊病历显示,其就诊时未昏迷,理应有时间也有能力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及时配合交警部门查清事故原因 。故,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错过了有效的现场查验时间,且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致使事故发生时张某是否饮酒、事故原因、责任等均无法查明,张某的上述行为存在重大过失 。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保险理赔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
【评析】
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也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无法查清 。张某称其因昏迷住院未及时报警,但根据其门诊病历其并不存在上述情况 。因此,对于本案事故张某是否存在饮酒及其他禁驾事由无法查清,其未及时报警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 。该案对于广大车主来讲亦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案以查明事故性质、责任 。
5.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融资行为
应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武某诉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投资一般参与投资项目的管理,而借贷不参与所借款项的管理经营,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收回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投资与借贷的区别在于是否参与投资项目实际经营管理或者参与经营管理权 。
【案情】
2017年12月份,武某(甲方)、胡某(乙方)、王某(丙方)、兰某(丙方)签订《三方存款协议》 。协议主要约定,1.甲方将500 000元存入乙方个人账户,该款只用于购买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存款期为一年,时间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本金伍拾万元,一年后于2018年12月27日赎回并存入甲方个人账户;2.年利息收益18%合计玖万元归甲方所有,每月利息7 500元存入甲方个人账户;3.奖金本金的4%贰万收益归甲方,于2018年1月20日前存入甲方个人账户;4.担保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协议签订后,武某将500 000元转入胡某个人银行账户 。胡某按月向武某支付利息,进入第8个月时便不再付息 。存款期限届满后,胡某亦未按约定将本金500 000元存入武某账户 。胡某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武某委托其购买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 。
【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是武某委托胡某购买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的行为认定为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 。武某、胡某、王某签订《三方存款协议》,武某将自有款项交由胡某向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双方约定了固定利率及存款期限,胡某承诺期满后将款项打回武某账户,并由王某提供担保 。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虽然双方约定该款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但同时约定了固定的利息及归还本金的期限 。胡某将涉案款项打入名下个人理财账户,武某并未实际经营管理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理财项目 。该《三方存款协议》的实质是为取得固定利息收益,到期返还本金,并有担保的借款合同,故应认定武某与胡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 。故判令胡某偿还武某借款本金 500 000元并支付按照协议约定的利息,王某、兰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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