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即墨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 8个典型案例给您提醒( 六 )
【评析】
投资与民间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借贷与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需要从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虽名为投资,但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不能行使对该物的使用权如管理、经营权,有的甚至连知情权也没有,则无论取得收益否,应视为借贷 。第二,虽名为投资,但投资协议中或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或管理,而且对收益有明确的约定,则实为借贷 。第三,虽名为投资,在自己的账目处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权的转移,被投资方却没有资本金形成的,则应为借贷 。第四,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而且还有担保的,则应视为借贷 。第五,投资者一般享有对投资项目的收益、表决和知情权等权利,而借贷不享有 。本案中,从协议内容来看,虽然双方约定款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但武某并没有实际参与理财项目的经营管理 。协议同时约定了固定的利息及归还本金的期限,并设有担保,显然目的是为了固定利息收益,到期返还本金 。故本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按照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原告武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
6.
诉讼涉嫌虚假法律不予保护
—兰某诉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虚假诉讼的几种情形及特征,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疑似虚假诉讼的情形出现时,需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避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
【案情】
兰某与朱某曾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工作,系多年朋友关系,2019年1月,兰某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偿还借款本金1 910 000元及利息 。兰某诉称朱某2012年至2016年因做生意共向其借款1 910 000元,并出具了借条 。但因朱某拒绝偿还,所以诉至法院 。同时兰某称已和朱某达成和解,要求法院直接出具调解书 。朱某对兰某诉求表示认可,并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法庭依法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二人多次拒绝拖延 。法庭依法向二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在庭审过程中,兰某和朱某对借贷发生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偿还情况等事实叙述模糊,具体的借款过程以记忆不清为由,含糊其辞 。整个借贷过程前后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逻辑关系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朱某支付给兰某的款项远远超过兰某支付给朱某的款项 。另查明,朱某涉案较多,在诉讼期间,亦有财产被他案执行拍卖 。
【裁判】
兰某诉称朱某向其借款12笔共计1 910 000元,其中现金780 000元,但兰某无法提交交付现金780 000元的相关证据,该12笔借款哪一笔为转账支付,哪一笔为现金支付,兰某也无法区分,朱某称其无法确认是否收到原告所诉的全部款项 。兰某通过转账向朱某支付款项100余万元,朱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兰某支付170余万元,朱某支付给兰某的款项远远超过兰某支付给朱某的款项 。兰某与朱某对整个借款过程以记忆不清为由,拒绝陈述 。经合议庭研究,兰某要求朱某偿还借款1 910 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兰某的诉讼请求 。
【评析】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呈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同学、经营客户和其他相互间亲近的人等特殊关系 。原因是找相互间亲近的人造假进行诉讼,相互信任, 风险较小,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 。与真实的诉讼相对应,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的诉讼 。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事实是虚假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产生诉称的民事行为,没有设立诉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纠纷 。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 。表现在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或干脆拒不到庭让法院缺席判决;二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予以自认,不进行实质性的诉辨对抗,或者虚假地辩论一番 。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叙述不清,有时出现前后叙述不一致的现象;对借贷的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当事人更会闪烁其词,尤其在交款方式上,一般都声称是以现金交款 。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 。调解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意和处分原则,结案时间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要求不高,在效力上与判决一致;同时,当前诉讼程序机制强调诉讼当事人主义,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官多倾向于以调解方式结案,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弱化,虚假诉讼分子有机可乘,因此,很多虚假诉讼当事人非常热衷于调解结案这种方式,有的甚至“手拉手”直接到法院来要求法官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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