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个人破产法真的来了!欠债50万可申请破产,老赖故意不还怎么办?( 七 )


第三十六条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人选;
(二)管理、监督、保障管理人履职行为;
(三)调查处理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
(四)建立完善破产信息公开制度;
(五)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
(六)其他与本条例实施有关的职责 。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监督】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职务 , 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 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 并回答询问 。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更换】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 ,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
第三十九条 【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
(二)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凭证及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财产变动情况 , 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四)提出对债务人豁免财产范围的意见 , 调查、接管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
(五)拟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 ,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实施分配;
(六)代表债务人参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依法需要由债务人参加的活动;
(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管理、监督、协助个人重整计划的执行;
(九)对债务人的免责申请出具书面报告;
(十)调查核实债务人是否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
(十一)调查核实债务人是否有应当撤销免责的情形;
(十二)在法院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后 , 协调有关单位解除对债务人的限制措施;
(十三)本条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需要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四十条 【管理人调查权】管理人可以持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公安、民政、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金融、征信机构依法调取债务人相关信息资料 ,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协助调查 。 必要时 , 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 。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报案】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 , 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勤勉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 , 忠实执行职务 。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辞职的许可】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同意 , 提请人民法院决定 。
第四十四条 【管理人报酬】管理人依照本条例履行个人破产案件管理职责 , 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
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 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提供破产事务公益服务 。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五条 【债务人财产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 为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自破产申请受理后至获得裁定免责前取得的财产 , 也应当用于清偿债务 。
债务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 , 除豁免财产外的破产财产均用于清偿债务 。
第四十六条 【豁免财产范围】下列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
(二)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
(五)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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