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不贷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这些行为严惩不贷( 二 )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法官点评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再次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今年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猎捕、杀害、交易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的司法引领作用,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3、秦某某诉某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7日,秦某某向某环境保护局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一份,申请对某通讯基站未批先建和涉案通讯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涉嫌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某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查明涉案基站建成后,分别于2017年11月13日、2018年1月18日办理了一期、二期LTE 设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基站信息已经在青岛市环保局网站公开 。某环境保护局据此做出不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秦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涉案建设项目属于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本案中,某通信公司已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某环境保护局认为不需要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故驳回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
法官点评
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开发者,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该制度对生态环境保护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对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规,损害生态环境的经营者,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同样,对于依法建设的合法经营者,政府和法院亦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提醒大家依法维权,防止权利滥用 。
4、某检察院诉周某、王某某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至11月,王某某在承包集体土地期间,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多次组织人员在承包的土地上挖沙贩卖牟利 。周某明知王某某未取得挖沙合法手续,仍为王某某提供帮助,联系运输车辆、买家、沙子储存场地,并派员帮忙计数、卖沙 。涉案采沙销售金额人民币203930元,毁坏一般农用地10594平方米 。
法院受理案件后,周某、王某某愿意对其损毁的土地进行修复,遂联系测绘部门测绘,暂缓本案刑事部分审判,联合检察院、自然资源局多次至现场监督修复,督促被告修复被破坏的土地,将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判罚的情节酌情考量,最终被毁坏的土地已全部修复完毕,恢复耕种条件 。某检察院以其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撤回民事公益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
法官点评
司法实践中,对环境资源侵害人刑事处罚后,修复措施缺失成为环境资源案件的一大难题 。虽然追究了环境资源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被破坏的土地、林木、水源等环境资源仍未得到有效修复治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本案践行绿色司法、恢复性司法理念,认真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切实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害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补救或者恢复环境,消除环境破坏持续性危害,打好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攻坚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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