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不贷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这些行为严惩不贷( 四 )
法官点评
本案系一起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法律确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在没有法律确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确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履行补位起诉职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该项制度填补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空白,完善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法律体系,能够更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生态环境,让人民感受到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
8、未办许可证砍伐树木334株,被责令不中5倍数目还罚款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31日,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李某某砍伐位于某村南侧的树木334株,经鉴定,涉案砍伐柳树总材积为5.5752立方米,价格为人民币2425元 。某森林公安局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补种5倍林木;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张某某认为苗圃中树木不属于森林资源,不需要办理采伐证,提起诉讼 。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树木已办理苗圃证或采伐许可证 。某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张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树木,其行为属于滥伐林木 。某森林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保障了张某某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将有关文书依法送达原告,程序合法,行为适当,故依法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
9、乔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案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城阳区某委员会申请办理了204棵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决定由王某某对该区域树木进行采伐,王某某在明知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和数量的情况下,超出规定范围、数量,滥伐树木186棵,还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其他区域31棵树木盗伐 。经鉴定,被滥伐的186棵树木材积量为43.12立方米,被盗伐的31棵树木材积量为6.82立方米 。2017年6、7月,乔某某、付某某夫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决定将其经营养殖场内的199棵树木卖给他人采伐,经鉴定,被滥伐的199棵树木材积量为60.4848立方米 。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某、王某某、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采伐许可任意采伐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王某某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还构成盗伐林木罪 。对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王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法官点评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盗伐、滥伐林木不仅直接侵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更是对人类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极大危害 。根据《刑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许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 。乔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盗伐、滥伐林木,违反了国家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10、某环境保护基金会诉某水务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4日间,某水务公司经营河水水质净化、部分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因外排水总氮、氨氮等超标,被某环保分局行政处罚20余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人民币1130684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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