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河南省电信条例》公告( 五 )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网和互联网网络安全事件预警、监测和处置工作 。
支持和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 , 提高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
第四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 , 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 , 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等 。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 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 , 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 , 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
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网络工程项目 , 应当同步建设电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 ,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和使用 。
第四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 ,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 ,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并按照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
第四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 防止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 ,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 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可能影响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畅通运行的 , 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 , 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电信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
(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城镇区内、外架空电信光缆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 , 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地面设施保护区:室外电信设备及配套设备水平向外延伸1米 , 野外电信基站水平向外延伸3米;
(三)埋设设施保护区:地下电信光缆两侧各3米 。
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在安全保护区设立警示标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涂改、挪动警示标识 。
第四十九条在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挖沙、取土、堆土、采石、钻探、打桩、挖沟;
(三)倾倒垃圾、矿渣或者腐蚀性化学物品 , 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四)烧荒、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五十条禁止下列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盗窃、损毁电信基础设施;
(二)干扰或者中断电信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三)接入电信供电系统取电或者中断电信设施电力供应;
(四)擅自攀爬通信铁塔、杆路、基站、拉线或者进入地下电信管道、通道;
(五)其他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五十一条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信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 及时维修更换破损、毁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电信基础设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