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河南省电信条例》公告( 六 )


第五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突发性事件等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通信车辆 ,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前提下 , 可以不受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侵入电信和互联网网络或者信息系统;
(二)非法删除、修改电信和互联网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计算机及网络系统;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 , 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需要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 , 拒不执行的予以强制拆除 。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未依法获得电信业务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公共网络基础设施 , 或者提供公共数据传送、接入服务的 , 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民用建筑开发者或者所有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分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 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并向电信用户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破坏或者擅自涂改、挪动警示标识的 , 由省电信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 , 依法予以赔偿 。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 , 实施禁止性行为的 , 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 根据情节轻重 , 可以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损毁电信设施、阻断通信的 , 责令赔偿损失 , 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一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以前 , 本条例涉及的电信规划建设继续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 。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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