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判白皮书青岛中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 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三 )
甲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孙某系法定代表人 。甲公司的股东中,孙某占9%股份、乔某占81%股份、李某占10%股份 。甲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被注销,清算组成员为孙某、乔某、李某,清算组负责人为孙某 。2017年2月20日清算报告显示,债权债务已经全部清理完毕,现对外无欠债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999.8702万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了分配 。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和孙某、乔某、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裁判理由与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孙某、乔某、李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和清算人员,对债权人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王某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孙某、乔某、李某应当对王某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点评:本案系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时未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 。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对即将终止的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而最终目标和价值则在于通过清算程序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全面有效的保护 。《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公司有未清算、逾期清算、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及未依法清算等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清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重公司设立、轻公司消亡”是我国公司立法、执法层面上被长期诟病而无法彻底化解的现象 。股东为逃避债务,在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恶意注销,处理公司财产,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因此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赔偿的责任 。
提示:股东在公司解散时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因股东未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股东应当对因此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4、未办理预告登记和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
案情:2013年1月11日,甲公司、乙公司与A银行签订《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A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1月11日至2013年12月27日,年利率为12% 。
2013年1月11日,乙公司与A银行签订《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乙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的a、b、c、d四处房产为上述《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A银行取得《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
2013年1月18日,A银行将贷款本金4000万元发放给乙公司,后乙公司未依约还款 。
2010年11月1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丙购买乙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的a处房产,乙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交付房屋” 。丙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于2012年6月30日交付房屋 。2011年9月30日,乙公司就上述房产取得《青岛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偿还借款4000万元及利息并请求确认其对上述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确认上述a房产归其所有并确认乙公司与A银行就a房产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
推荐阅读
- 717|这个717你任性了吗?盘点苏宁金融带给你的精彩一夏
- 金融机构|青岛市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持续创新低上半年为企业让利27.6亿元
- 数据|金融科技时代:品高全栈云的国产化演进
- 链博科技|链博科技:博链信融XFin助力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
- 27.6|青岛市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持续创新低 上半年为企业让利27.6亿元
- 山西金融系统4名干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时政|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竟晖被查
- 云南|云南信托以蚂蚁区块链加持供应链金融服务
- 福建泉州丰泽:联合银行打击假币 护航金融秩序安全
- |小米金融上线深圳通互联互通卡 助力鹏城市民便捷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