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判白皮书青岛中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 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五 )
提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保持谨慎态度,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审查 。
6、预售商品房已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条件,但开发商(保证人)未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的,仍应对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情:2015年6月9日,A银行与张某、甲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张某向A银行借款23.2万元,用于购置坐落于胶州市的某房产,借款期限为20年,并以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张某的配偶潘某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声明同意以上述房产抵押,甲公司(开发商)自愿为张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程连带责任保证、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甲公司对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年6月11日,双方就上述房产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2015年6月12日,A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指定的甲公司账户发放贷款本金23.2万元 。张某、潘某、甲公司均未按约还款 。诉讼过程中,张某、潘某未参加诉讼,甲公司主张案涉房产已经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其已经完成阶段性保证责任,不应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裁判理由与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上述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及时的履行合同义务 。A银行依约向张某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他各方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甲公司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签字,承诺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A银行依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从上述约定看,甲公司为本案债务承担的是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在A银行与甲公司对债务免除责任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甲公司关于其承担的是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张不予支持,甲公司应就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公司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
点评:本案系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中开发商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典型案例 。此类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开发商(保证人)与银行之间明确约定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即开发商仅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之前承担保证责任 。在房产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后,开发商(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应予免除 。但是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保证人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未明确其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即使所涉房产已经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条件,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原因确系在购房人(借款人)一方,开发商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提示: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由于后续存在商品房竣工交付、产权过户等风险,银行与开发商应在合同中就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的性质、期间进行明确约定 。
7、买卖合同构成“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担保人对此情况明知或应知则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担保人免责
案情:2014年3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按甲方要求时间、地点送货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货款结算:甲方按合同金额以承兑支付乙方货款 。乙方在收到甲方货款后十五日内向甲方出具1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乙方按货款总额的17%返还税款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按出卖人、买受人与保证人另签订的《买卖合同货款给付、返还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执行 。该保证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若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及交货期限拖延造成的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收取甲方预付货款二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货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不能交付货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甲方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后乙方除立即返还甲方预付货款外还应按甲方支付货款总额30%赔偿甲方与乙方因缔约造成的先合同义务损失和缔约后给甲方为履行合同造成的资金流转损失;乙方在收取甲方预付货款45日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除返还甲方预付货款外,还应按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60%赔偿占用甲方预付货款期间,给甲方造成的因资金空转而不能实现的可得利益损失,如再予拖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迟延还款期间的债务(包括本金、违约金)利息” 。甲公司作为买受人、乙公司作为出卖人与A公司、B公司、C公司、许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签订《买卖合同货款给付、返还履行中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保障出卖人与买受人2014年度所签订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保证人自愿为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因买卖合同所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人、出卖人、买受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就出卖人和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买卖合同所形成的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所签订的各个买卖合同因履行不能或履行瑕疵而形成的所有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范围内,买受人、出卖人根据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条,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1、对于本合同第二条所涉及项下的各笔买卖合同债务,保证期间自合同约定债务还清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在合同落款处,保证人A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罗某某、B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殷某、C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许某甲、许某乙、陈某某进行了签章 。另在合同的最后记载:“同意以A公司资产对本合同设定的债务履行予以担保 。陈某某、罗某某” 。乙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向甲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款方式:承兑汇票,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收款事由: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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