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教育发布关乎高校绩效工资分配!山东出台内部分配指导意见

近日 ,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 , 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 , 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 , 激发高等学校内生动力 , 推动高质量发展 。
一、强化高等学校主体责任
高等学校要切实履行绩效工资分配主体责任 ,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 , 结合学校自身实际 , 有效开展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工作 , 健全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 要按照规定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 , 完善人事管理系统 , 及时维护人员信息 , 按照程序和要求申报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总量内 , 组织实施绩效工资分配 。 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改革成效 , 列入高等学校分类考核内容 , 改革不到位的 ,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二、落实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
自主搞活内部分配 。 高等学校根据特色发展、人才培养、人员结构和岗位类别等因素 , 按照规定程序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办法 , 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省统一规定的除外) , 自主实施绩效考核 , 自主搞活绩效工资分配 。 下放内设二级单位分配自主权 。 鼓励高等学校根据二级单位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年度考核、成果贡献等情况 , 将绩效工资总量切块到二级单位 , 由二级单位进行自主分配 。 创收收入优先用于绩效工资分配 。 高等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创收净收入 , 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 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
【山东教育发布关乎高校绩效工资分配!山东出台内部分配指导意见】三、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管理机制
建立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机制 。 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实行总量管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属高等学校年度分类考核结果 , 结合高等学校财政拨款、创收收入、发展需要等情况 , 合理调控绩效工资水平 。 高等学校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控线 , 按基准线的2.3倍确定 , 限高线按基准线的5倍确定 。 对绩效工资水平超过调控线的高等学校 , 按有关规定征缴调节基金 。 优化绩效工资结构 。 高等学校要根据发展需要 , 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 , 逐步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 , 到2020年年底 ,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分配总量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占比一般不低于70% 。
四、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加大教学岗位绩效工资激励力度 。 绩效工资分配要向教师、教学倾斜 , 提高教学工作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比重 , 有效体现教师课时量和工作绩效 , 加大对教学型名师、教学成果奖的绩效激励力度 , 完善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的约束机制 , 更好引导教师投入教学 。 设立教学型教师年度专项奖励 , 健全完善教学型教师业绩评价机制 , 教学业绩考核评价优秀的 , 可给予重点奖励 。 落实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奖励绩效 。 加强对科研项目立项、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发明专利、论文著作、智库成果和标准制定等科研奖励管理 , 突出质量创新导向 , 合理确定奖励等次 , 分类明确奖励标准 , 高水平成果可设立单项奖 , 激发教师科研工作动力 。 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更加灵活的分配方式 。 鼓励高等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的分配方式 , 年薪、协议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 , 不作为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控制基数 。 对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的高校 , 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 , 将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 。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 。 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工资、科研绩效和成果转化收入三元薪酬结构 。 成果转化现金净收益 , 以及技术转让、作价投资股份等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 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 给予教师或团队的收益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总额的70% , 不高于95% , 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分配 。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成果完成人 , 可按照成果转化净收益给予一定奖励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