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核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 )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相关文件 , 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 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受理申报材料的 , 书面凭证应当注明项目代码 , 企业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审查工作细则 , 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以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 , 需要评估的 , 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 , 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 提出评估重点 , 明确评估时限 。
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以及与该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咨询机构、企业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的工程咨询机构 , 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
项目评估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 , 履行批准程序后 , 可以延长评估时限 ,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 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 ,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企业的任何费用 。
第二十六条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的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 , 视为同意 。 项目申请报告通过本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转送的 , 视为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已经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 , 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 , 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 , 项目核准机关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 , 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 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 , 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咨询评估意见、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等 , 要求企业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 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进一步澄清、补充 。
第二十九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等要求的 ,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 , 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 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 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 , 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 可以延长核准时限 , 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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