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核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 )


第四十一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和行业管理、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审查、水行政管理、金融监管、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 , 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 落实监管责任 , 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 , 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等 , 对项目进行监管 。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审查、水行政管理、应急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 , 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 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 , 依法独立审贷 。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
第四十三条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信息 , 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审查、水行政管理、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 , 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
第四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 ,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 并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 。 项目开工后 , 企业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 。 项目竣工验收后 , 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
第四十五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 , 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等机构的专业优势 , 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 , 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 , 制定核查工作规范 , 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现场核查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 , 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一)应当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 , 或者未依法将项目全部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 或者未将已备案项目信息较大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 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第四十七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评议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
根据工作需要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行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 。
【项目核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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