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核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 )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者进行专家评议的 ,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但应当书面告知企业 。
第三十一条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 , 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 。 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 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 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的格式文本 , 参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执行 。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管理、生态环境、节能审查、文物保护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
第三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 不断优化工作流程 , 提高工作效率 。
第三十三条 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与核准文件相比变化超过30%以上的;
(三)建设内容与核准文件相比变化较大的;
(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
第三十四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作出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 , 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 , 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 , 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 , 并出具相应文件 。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 ,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 , 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 , 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 , 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
第三十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告知的信息后 , 应当查看信息是否齐全 , 信息齐全且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权限的即完成备案;不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权限的 , 不予备案 。 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 , 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一次性提醒和指导企业补正 , 补正后即完成备案;拒不补正的 , 不予备案 。
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 。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 , 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
第三十七条 项目备案后 , 项目法人发生变化 ,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 , 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 ,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 , 并修改相关信息 。
第三十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当实施审批、核准管理 , 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情形的 , 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并通知有关部门 。
第三十九条 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 , 企业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 , 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 , 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上级项目核准机关、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 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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