崛起|十万万“个体户”崛起,零工个体经济迎来新机遇( 三 )
④灵活用工=劳务派遣/外包?
劳务派遣和外包的是人力资源公司跟企业的一种合作形式 , 这种合作形式跟灵活用工之间是没有对应性的 。 按照传统劳动关系 , 去做派遣或做外包 , 本身即不属于灵活用工范畴 。
以上概念和灵工皆有关联 , 但都不代表灵工 。
灵活用工的认知条件 灵活用工的实现 , 是需要有四个条件的 。 这四个条件中 , 如果有一个缺失的话 , 灵活用工在实践过程中 , 企业和人力资源公司之间都是没办法进行匹配的 。
①技术条件
技术条件就意味着灵工的管理跟传统的管理不一样 , 它是一种新的管理方式 。 因此提供灵工服务 , 要么自己有技术 , 要么是采购灵工的管理技术 。 技术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灵工的管理 , 包括信息的发布、匹配、确认、考勤考核等等——是一个人力资源管理的技术;还有一方面是支付条件 , 即灵工按时结算的条件 。
②保障条件
这个保障指的是 , 灵工工作过程中意外、事故的保障 , 还有灵工的支付保障 。 即一个企业和个人之间通过一个平台 , 最终信任 。 意外与支付两个保障解决了 , 灵工才能实现 。
③供需条件
就供需来讲 , 我们会发现企业直接用人成本越来越高 , 直接招人也越来越难;而现在以90后为主的从业人员 , 对单调的就业环境、工作环境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 因此灵工基于招聘和成本的考虑 , 有了需求 。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讲 , 结合90后对枯燥平凡重复工作的厌倦感 , 灵工可以提供不同场景切换的工作环境 , 因此企业和求职者对灵工都存在着需求 。
④法律条件
灵活用工在我国是有法律支持的 。 一方面是《劳动合同法》允许了多种兼职 , 在法律范畴 , 灵工是被认可的用工方式 。 另一方面 ,国务院几次会议发文 , 支持灵活用工模式规范发展 。
灵活用工的认知价值
①就业价值
灵工是一种就业价值 , 一个劳动者能够在一个稳定的平台上做灵工 , 那么通过各种灵工的组合 , 他实现自己一个相对稳定的收入 , 灵工就是一种就业方式 , 就是我们人社部提到的"灵活就业" 。 五星控股集团旗下的星福通灵活用工个税代征平台(v-x:ydoo12309)也是专业的灵活用工平台 。
因此灵活就业是一种就业方式 , 但是灵活就业不是指的是个人直接跟企业去匹配 , 而是指的是个人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对企业进行匹配 。
②匹配价值
匹配价值 , 就是要考验第三方的服务平台 。
我们给企业提供灵工 , 其实就是提供了一种匹配价值 , 而匹配价值在于能够提供岗位、工作的保证 。 我们可能提供不同的人在同一个岗位上 , 去做匹配 , 不同的人通过灵工服务保证每一个岗位的供需 , 这种匹配价值 , 就类似于麦当劳和肯德基 。
③成本价值
灵工对企业来讲 , 主要是成本价值 。
每一个职位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工资水平 , 是由区域来决定的 。 在这种情况下 , 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它的成本价值 , 能不能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 , 进行人和岗位的匹配 。 传统的用工方式是人顶岗 , 灵工可以提供的是人顶事 , 在人顶事的情况下 , 它具有成本价值的优势 。
④自主价值
灵活用工对劳动者来讲 , 它是一种自主的价值 。
对个人来讲 , 它可以根据个人的时间 , 个人的爱好 , 个人对工作环境的这种追求 , 可以时间自主 , 可以工作环境自主工作内容自主 。
还可做到不同的工作场景的切换 , 因此对个人来讲 , 灵工他有一定的自主价值 。
⑤招聘价值
灵工将来会是一种招聘价值 , 以传统的方式招不到人的时候 , 灵工可能就会是一种新的招聘方式 。
灵活用工的认知困境 包括共享经济里面的用工、灵活用工 , 其实大家都不想把它当作一种标准的劳动关系 , 或者不想把它当成一种劳动关系 。
之所以说灵工目前最大的困境是支付 , 是因为在我们国家来讲最大的困境是工资总额的管控 。 在我们今天工资总额的管控下 。 我们的工资总额跟很多的税费挂钩 , 跟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残保金工会会费等挂钩 。
如果灵工纳入工资总额跟相关税费挂钩的话 , 就没有价值了 。
灵活用工可以不纳入到他的工资制总额 , 不纳入到他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里去 。
灵活用工需要分步骤完成 江苏壹才薪灵活用工个税代征平台(v-x:ydoo12309) , 把灵活用工当作一个服务产品或者服务内容来对待 。 在这种情况下 , 双方之间就"灵活用工"有三个步骤需要完成 。
①支付
以灵活用工的支付方式 , 它其实能够解决我们很多企业的监管或成本的目的 , 在这里支付的价值核心其实就是一种薪资的拆分 , 或者叫劳动关系的拆分 。
例如企业把一部分的职位拿到灵活用工的平台 , 有灵活用工平台以外包的方式接洽职位 , 让这些个体劳动者在第三方平台上确认这些职位 。 因此它就出现一种支付价值 。
企业把一部分钱给灵活用工平台 , 平台给个体劳动者 , 那么这部分钱就成了个体劳动者灵工所得 。
这个不算企业的薪资所得 , 因此呢 , 这部分钱呢 , 就不会纳入企业的薪资工资总额的范畴 , 就不会纳入相关的税费 , 也不会纳入将来的这种补偿里面去 。 因此它可以帮助有一些企业实现这种监管和成本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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