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无罪案例精释( 五 )


张某某这种将客户保证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 仅限于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同时 , 本罪为单纯的单位犯罪 , 个人无法单独构成本罪 。 案涉的基金公司并非金融机构 , 同时 , 在公司未被追诉的情况下 , 仅仅追究其法人代表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显然不合法 。

就客观方面而言 , 用资方向配资方缴纳的配资保证金 , 不同于客户向期货公司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 配资保证金汇入配资方账户后 , 具体如何使用完全可由配资方自主决定 。 且货币是种类物 , 保证金汇入后 , 客观上已无法证哪一部分是公司自有资金 , 哪一部分是用资方的保证金 。 期货交易保证金则不同 , 保证金在客户自己的期货账户之中 , 由客户自己掌握、控制 , 一般情况下期货公司是无法运用客户保证金的 , 因此 , 期货公司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就此而言 , 本案在客观方面也不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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