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无罪案例精释( 四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孟宪伟、陈晶对高某账户进行操作 , 本身都没有为其个人谋取直接利益的故意 , 主要是为了留住客户、获得手续费收入 。 因此 , 大量营业部收取的82万余元手续费认定为违法所得 , 并无不妥 。 对单位进行处罚 , 并未导致单位受到“二次伤害” 。
本文插图
张某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一案
公安局认定:2014年11月25日 , 某上市企业投资3000万元设立某基金公司) , 通过温州某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吴某甲居中介绍 , 在温州一带开展股票配资业务 。 赵某某、梁某某等人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协议》后 , 将保证金打到基金公司账户 , 基金公司将客户保证金打到上市企业的另一全资子公司账户 , 到该公司分配的Homs系统股票操作账号后交由赵某某、梁某某等人 , 赵某某、梁某某等人使用该账号 , 以约定的保证金的倍数买卖股票 。
在协议期内 , 赵某某、梁某某等人要求基金公司退还保证金及股票收益资金 , 基金公司在与赵某某、梁某某等人签订结算确认书后拒不归还保证金及收益 , 并称1.资金在基金公司;2.资金在某集团的股票上;3.资金在其控制的信托账户 。 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 赵某某、梁某某等人的保证金打到基金公司 , 基金公司将一部分资金打到另一公司 , 一部分打到基金公司控制设立的深圳某科技公司 , 而某科技公司有大量的资金流向基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某乙的妹妹吴某丙、妹夫饶某某 , 员工张某某、郑某某个人账户 , 用于购买四川某信托等信托产品 , 放大杠杆 , 参与股票买卖 。 经向上市企业实控人鲜某某取证 , 鲜某某称吴某乙以超过客户保证金约定倍数向基金公司配资 , 配资的资金账号一部分给客户使用 , 另一部分由其公司自营 , 参与操纵股票 。 因遭遇2015年股灾 , 吴某乙的自营账号产生巨大亏损 , 吞没客户的保证金及收益 , 以致无法偿还赵某某、梁某某等人的保证金及收益 。
张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担任基金公司法人代表 , 负责某基金公司的整体运营 。 张某某负责的基金公司将配资客户的保证金当做自有资金以更高的杠杆向深圳某公司配资 , 其配资的资金账户一部分交由客户买卖股票 ,剩余部分用于吴某乙的自营盘操作 。 2015年10月13日 , 张某某在与赵某某、梁某某等人签订的《基金公司与温州客户结算协议》承诺 , 在基金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持有的停牌股票全部复牌后的30天内与温州客户结算 。 其后 , 基金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持有的停牌股票全部复牌 , 且持有的所有信托结清 , 基金公司拒不履行承诺偿还债务 。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 , 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基金公司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 , 同时也无相关书证等客观证据证实张某某对基金公司收取的客户资金进行使用或审批流转的具体行为 , 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
裁判结果:对张某某不起诉 。
案例评析:本案公安机关的案情描述非常复杂 , 但概括而言 , 公安机关所认为的张某某涉嫌背信运用受托罪的核心事实是:张某某擅自将配资客户的保证金当做自有资金 , 以跟高的杠杆向其他公司配资 , 配资后大部分资金提高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乙用于其股票自营盘操作 , 最后因股灾及股票停牌等因素 , 未能向配资客户归还保证金 。
推荐阅读
- 我用了13年的时间研究经济金融,研究股市。
- 社会|揭秘金融诈骗“六大段位”骗术,检察官这期分享很实用!
- 腾讯跳楼这个,核心是社交和金融混淆的问题
- 玉环|张玉环无罪归来十日:学手机电脑 感觉自己像个废物
- 工行海口国贸支行助力自贸港汽车消费金融市场发展
- 四人出借八千万元反被控诈骗,无罪后究诬陷不立案
- 印度将从网络中逐步移除华为设备
- 贸易战及香港地位削弱 台湾有机会打造亚洲金融中心
- 叱咤风云华尔街“空神”保尔森疫情之下却冲无可冲
- 为什么民营金融企业结局注定悲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