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 )


(六)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 在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 , 到2025年 , 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5% 。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 , 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 推进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建设 , 到2025年 , 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座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 。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 省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配套电网建设
(一)简化用电报装程序 。 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 压减办电时间 。 对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 实行“就近接入” , 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 , 不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 如遇特殊情况 , 经双方协商 , 最多可延迟1个办电周期 。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 。 按“适度超前”原则 , 电网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 。 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 , 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 , 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 电网企业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 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 , 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 。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三、推动充电设施开放共享
(一)引导居民区提供充电设施共享服务 。 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 , 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将现有充电设施纳入统一管理 , 利用现有充电车位的空闲时间 , 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 。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鼓励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有序开放 。 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要向实名预约的社会车辆开放充电设施 。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配建、开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 , 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新能源汽车用电量 。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 省事管局)
(三)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社会车辆开放 。 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充电站 , 要在满足本单位充电需求的基础上 , 分区分时段对社会车辆开放 。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四、优化项目建设环境
(一)简化项目报备流程 。 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 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 发展改革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 对其他集中式充换电站和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线上预报备管理 , 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土建完成前 , 通过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填写完成 。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优化建设审批流程 。 鼓励各地设立充电设施建设手续申报联合受理窗口 , 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 。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可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 也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 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 , 无需办理投资备案手续 。 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 , 相关部门要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 。 充电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占用公共绿地的 , 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纳入年度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 。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电力公司 ,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