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四 )


(四)继续实施电价优惠政策 。 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 , 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 。 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申请充电设施用电参与全省电能替代打包交易 , 并根据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参与跨省电力交易 。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五)规范服务费收取行为 。 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 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 对在个人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的 , 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区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 。 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 , 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
六、强化运营监督管理
(一)发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作用 。 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 , 搭建覆盖全省的智能公共充电网络 。 实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退出、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全流程线上申办 。 所有申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 , 均需按照要求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 并开放相关数据 。 使用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 在接入平台系统后应及时向社会开放共享 。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强充电服务监督管理 。 享受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公共充电设施 , 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运营时间少于5年的 , 视情况追缴部分奖补资金 , 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资金 。 完善充电设施相关标准规范 , 加快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设备制造、运营服务龙头企业 。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 ,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完善项目验收评估考核体系 。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财政奖补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验收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建立健全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评估考核体系 , 实施省级财政分类奖补政策 。 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 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 ,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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