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 )


(三)充分保障建设用地 。 各地要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等措施 , 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 。 建设占地面积较大的充电站和多处用地的充电站群 , 需由省政府批准用地的 , 可以县为单位组织用地报批 。 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 , 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供应土地 。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 。 对公共机构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 , 要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不具备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 , 可申请将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 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 , 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 , 均不受总装机功率和桩数限制 , 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40%给予省级财政奖补;其他满足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 , 2021年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30% , 以后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 。 对协助业主报装自用充电设施且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的 , 由各地自主制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激励政策 。 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给予奖补 , 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 , 给予10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 , 给予26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 , 给予600万元奖补 。 申报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严格监管专用或居民区充电设施的建设使用和保有量情况 , 发现有故意套取省级奖补资金行为的 , 将视情况追缴已拨付奖补资金 , 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事管局、电力公司 ,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建立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机制 。 实行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 , 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 , 对按照30%以上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 , 省级财政按照0.03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对按照30%以下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 , 省级财政按照0.05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 , 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 。 在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居民区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 , 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分时共享系统 , 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 纳入公用充电设施管理的 , 可按照以上要求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 。 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通过验收、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5%的公用充电设施 , 省级财政按照0.1元/千瓦时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予以奖补 。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以年度预算安排规模为限 , 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按照建成或运营的时间顺序统筹安排 。 省级财政奖补政策实施期间 , 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电力公司 ,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 , 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政策 ,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 各地可通过专项债券融资等方式 , 支持公交和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 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引入绿色基金投资等方式扩大融资 。 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融资增信、贷款贴息等形式的融资支持 。 研究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基金 , 支持实行区域化、领域化整体开发 。 (牵头单位: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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