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美国FGT:跨国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 四 )
委托人去世的风险 。 委托人去世后 , FGT在美国税法上将转化为NGT , 成为独立的应税实体 。 如届时信托属于FNGT , 则该信托将适用十分不利的税率 , 且如果受益人为美籍 , 信托的收益须于收益当年分配 , 否则将引发一系列的不利的税务后果 , 包括溯税 。 如果届时信托属于USNGT , 则信托每年应就全球所得缴纳所得税 , 即信托持有的境外资产产生的境外所得也要缴纳所得税 。 为避免相关税费及申报麻烦 , 一般建议在委托人生前 , 尤其是重病时 , 根据届时家庭情况、财产状况 , 对信托架构做适当调整 。
国内高净值人士如何合理运用FGT
FGT的上述功能 , 决定了其在家族跨国财富规划中的重要性 。 国内高净值人士在进行海外资产配置、跨国身份规划以及传承安排时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 考虑如何恰当运用FGT , 实现最佳的财富管理效果 。 鉴于税收筹划是FGT的核心功能之一 , 本文对此详加说明 。
前已述及 , 非居民外国人设立或控制的FGT中 , FGT和该非居民外国人都不是美国的纳税主体 , 通常既不需要缴纳联邦所得税(来源于美国境内的信托收入除外) , 也不适用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位于美国境内的资产除外) 。 因此 , 对于高净值家族来说 , 如果有家族成员打算移民美国 , 为最大限度地规避美国繁重的税负 , 可以运用FGT这一工具:
其一 , 在移民之前 , 先以美国境外的资产设立FGT , 该信托不能同时满足上文提及的“法院测试”和“控制测试” , 并且委托人或其关联人应当对信托财产享有实质控制权;
其二 , 对FGT享有实质控制权的委托人或受益人 , 最好在FGT设立5年之后 , 才移民美国 。 如果非居民外国人在转移财产给信托后5年内成为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等) , 该信托在美国税法上将被视为美国人在境外设立的FGT , 该信托所得将归课于这个美国人或绿卡持有者 , 不仅要对转让给信托的财产征收赠与税 , 而且会对该信托的全球所得及之前未分配的收益征收税款 。
其三 , 如果想持续享受FGT巨大的税收筹划功能 , 建议对信托享有实质控制权的委托人或受益人不要移民美国 , 仅配偶、子女等移民美国 , 这样配偶、子女从FGT获得的源自境外财产的利益分配属于境外赠与 , 不需要缴纳赠与税 , 只是在超过一定金额时向美国国税局作申报;委托人未来去世后的美国境外遗产处置 , 也可以免于缴纳联邦遗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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