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山东高院刑一庭: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调研报告——以山东省 2013-2019 年案件为例( 二 )


(三)特殊领域、特殊主体犯罪问题突出

一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犯罪 。 比如济南某法院审理的一起集资诈骗类案件 , 被告人原系金融机构的信贷员 , 在银行取消代办员制度以后 , 仍然以信贷员的身份从村民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烟台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 被告人系银行职员 , 在从事存款业务过程中 , 给存款人出具收条 , 挪用储户存到银行的资金 。 再比如济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 被告单位为该县的招商引资企业 , 被告人之一为县政协派至该被告单位的帮办干部 , 其在帮包过程中 , 协助该企业吸收公众存款 。 二是涉农村、农业的涉众经济犯罪多发 。 各地报送的案例中 , 有多起案件被告人通过在农村、农业生产领域成立资金互助社、蔬菜合作社、种植合作社 , 在各地设立分社 , 宣传扩大生产、吸收农民入股 , 以赠送化肥、农药为诱饵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 滨州某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 被告人通过当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进行宣传 , 涉及投资人数在 1200 多人 , 涉案数额近 2 亿元 。 这类涉农案件的投资人群体抗风险能力尤其薄弱 , 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 一旦造成损失将严重影响当地农业、农民的生产生活 。
(四)涉案金额巨大而挽损率普遍偏低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数多 , 涉案金额巨大 , 且记录不断被刷新 。 如临淄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该公司以“职工借款”的方式吸收资金 20 多亿元 , 涉及 4956人 , 造成直接损失 8 亿多元 。 更有一些案件参与人数多达几万人 , 甚至是几十万人 。 但从此类案件的控脏追赃情况看 , 案件挽损率普遍较低 , 不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无财产在案 。 根据 2018 年《中国金融司法报告》的统计数字 , 多数案件的资金返还比例在 10-30% 左右 , 多数投资人的财产无法挽回 。
三、非法集资案件成因分析
(一)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旺盛
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 , 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 , 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扶持 , 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由来已久 , 企业要进行扩大再生产 , 对资金的需求旺盛 。 案件审理中 , 有的被告单位 , 因为在投资项目中出现短时的资金短缺 , 为了尽快完成投资 , 采取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的方式 。 另外 , 多数案件被告人系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 , 加息借贷给其他的市场主体、或者直接进行项目投资 。
(二)民众投资意愿高涨

从涉众犯罪的作案手段分析 , 被告人多采用虚构投资、夸大投资、许诺高额汇报等方式吸引公众存款 , 一些案件被告人许诺的投资回报率并非显著过高 , 但参与的人数众多、集资总额巨大 。 分析原因 , 首先是居民在教育、养老、医疗、购房等方面的支出的需求 , 与居民收入不匹配 , 尤其是在经济形势下行的情况下 , 人们开始转变传统资产管理理念 , 努力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 。 而一般的投资渠道 , 如股票、基金、理财等 , 专业性强、收益不固定 , 无法满足公众的投资及其回报的需要 , “P2P”这种普惠制金融恰恰满足了普通公众投资门槛低、收益高的需求 , 再加上犯罪手段的翻新和高息的诱惑 , 集资参与人盲目追求高收益 , 从而丧失投资理性 。
(三)相关监管机制缺失

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有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功能 , 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 为倡导普惠金融 , 相关政策在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同时 , 不断放宽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限制 , 对各种金融创新形式予以扶持 , 例如当下较为时兴的具有部分金融功能的的微信支付、支付宝、京东金融等 。 金融监管的宽松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 , 也为各种投机性、不规范的民间融资行为制造了可乘之机 , 成为非法集资频发的源头之一 。 另外 , 整个社会大环境还没有形成预防发现金融犯罪的联动机制 , 比如大量的涉众型犯罪行为人往往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传媒进行宣传 , 这都为尽早发现、侦办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区间 。 还有社区民警在社区管理过程中 , 网警在舆情监控过程中 , 政府基层工作人员对辖区走访联系过程中 , 包括工商、税务等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 ,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相关账户的业务办理中 , 都能接触到敏感信息 , 但却均没有及时发现 , 没有及时弥补监管漏洞 。
(四)舆论引导不到位

首先 , 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 , 金融、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未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管与引导职能 , 未能及时将非法集资行为的行为方式、惯用手法、防范措施等及时公开宣传 , 导致非法集资此起彼伏 , 接续发生 。 其次 , 在鼓励公众参与金融投资理财的同时 , 没有向公众做好基本的风险教育 。 投资群众对相关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不进行具体咨询 , 盲目相信犯罪分子的虚假宣传 , 没有清醒的认识投资有风险 , 有一些参与人明明知道存在的巨大风险 , 仍然企图通过“早进早出”的方式获取非法收益 。 在出现平台倒塌资金无法收回的情况 , 就将责任全部归咎于政府监管不力 , 要求政府埋单 。
四、非法集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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