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离婚不分、欠债不还!揭秘保险业务员凌驾法律之上的话术。真任性( 二 )


打个比方 , 小王某天出了车祸 , 获得了50万元的意外险保险金赔偿 。

结果小王的老婆这个时候提出离婚 , 法院是没有权利将这50万元的赔款进行财产分割的 。
第二种 , 是父母为结婚子女购买保险的保险金 , 如果是不具有人身属性的 , 要附带赠与声明或者遗嘱 。
比如 , 老王在小王结婚的时候给他买了一份年金险 , 并写了一份声明表示这份保险赠与给了小王 , 那么在未来万一老王和老婆离婚了 , 这份保险就不在要分割的财产里面 。
第三种 , 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保单的现金价值 , 这个情况下必须要有非常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是个人财产支付的 。
结婚后自己工资买的?
不行的哦 , 婚后的工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
所以这话术真的是扯淡 ,
明明条条框框那么多 , 你倒好 , 闭着眼睛张口就来 。
抛开适用范围谈结论 , 都是耍流氓 ,
这里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不谈前提就说离婚不分 , 不也是在耍流氓嘛 。
这时候 , 卖保险的人又说了 ,
“《合同法》第73条规定 , 保险收益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第34条规定 , 保单是不被查封 , 罚没的财产!
也就是说万一你欠钱了 , 天王老子都没办法把你的保险金拿去抵债 , 保险就是这么牛X 。
也不是劝大家当老赖 , 但万一未来用上了呢?
保险的好处呀 , 比大家想象的要多的去了 。 ”

看到这条 , 这是保险又把法律按在地上反复摩擦啊 ,
有了保险 , 连欠钱都能不还了 ,
我感觉即将迎来我的出头之日 , 打算多跟朋友借钱 , 然后全用来买保险时 ,
这时候 , 肆公子又给我丢来了一本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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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的司法及案例是怎么说的

《保险法》34条原文: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 合同无效 。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不得转让或抵押 。
《合同法》第73条原文: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 由债务人负担 。
就根据这两条直接推论出“欠债不还 , 诉讼不给” ,
童子只想给他们鼓鼓掌 , 这个断章取义的水平我自愧不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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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诉讼案例:

18年出过一个案子 ,
江苏省的某人向银行骗贷2500多万 , 被银行告了

但是这种骨灰级老赖 , 把车子房子 , 什么都转移出去了 , 法院强制执行了两年也没收获 。
后来法院查啊查 , 终于查到他竟在两家保险公司买过39份理财险 , 总收益高达1070万元 。
发现这么大一笔钱后 , 法院做了两件事:
一是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函 , 说你们要协助法院把他名下的保险冻结 。
二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 。
完全不需要本人签字同意 , 保险公司乖乖配合 , 法院全程代办 。
退保后的现金价值和收益 , 统统用来还银行 。
看到这里你还敢说 , 欠债不还 , 诉讼不给?
童子只想说 , 有什么歪点子趁早收一收 , 不要想着从保险下手 ,
毕竟天网恢恢 , 疏而不漏啊 。
(2)“欠债不还 , 诉讼不给”的正确打开方式
虽然对这种恶意的老赖很严格 ,
但保险确实能帮助我们隔离一些财务风险 , 达到“欠债不还 , 诉讼不给”的效果的 。
比如以下这些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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