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超重磅!证监会放大招,史上最独特公募基金正式开闸!万亿级大蛋糕,基金业沸腾了!20大解读全看懂( 二 )


值得一提的是 , 相较征求意见稿 , 指引正式稿中出现一些修改 。 当时证券意见稿表述是“80%以上基金资产持有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 ,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 而修改成上述表述 , 删除了“单一” 。
鹏华基金表示 , 这意味着公募基金投资ABS“一对一”改为“一对多” , 这样在操作上增加了灵活度 , 使得后续扩募增发成为可能 。
二、申请REITs的公司需设立独立业务部门
根据《指引》规定 , 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 , 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公司成立满3年 , 资产管理经验丰富 , 公司治理健全 , 内控制度完善;
(二)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 , 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 , 其中至少2名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
(三)财务状况良好 , 能满足公司持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 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
(五)具备健全有效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
拟任基金管理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具有不动产研究经验 , 配备充足的专业研究人员;具有同类产品或业务投资管理或运营专业经验 , 且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 。
点评:显然这一条是对REITs管理人提出较高要求 , 基金管理人除应当具备常规公募基金投资管理能力外 , 还应当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或运营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等 。 此前基金行业就大力招揽具有相关项目运作经验的人才 , 有些开出的百万年薪挖人 , 还有些给了部门领导的岗位 。 目前这类人才在国内并不多 , 可能未来人才是此类业务运作的掣肘之一 , 或许又将上演一轮抢人大战 。
三、托管人需要有相关托管经验
根据《指引》规定 , 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 , 拟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 , 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 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
(三)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
(四)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
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人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当为同一人 。
点评:不仅对管理人有要求 , 对托管人也有要求 , 尤其是要求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 , 以及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 。 未来托管行也要行动起来 , 对这一块加大布局力度 。
四、基础设施项目也有要求
《指引》规定 , 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 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 , 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 , 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能够解除他项权利的除外;
(二)主要原始权益人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健全 ,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原则上运营3年以上 , 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 投资回报良好 , 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增长潜力;
(四)现金流来源合理分散 , 且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 , 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
点评:对于基础设施资产的要求 , 正式稿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 。 鹏华基金分析 ,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 , 不存在经济或法律纠纷和他项权利设定” , 对于他项权利设定在正式稿中调整为“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 , 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能够解除他项权利的除外” , 结合第二十八条“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前 , 基础设施项目已存在对外借款的 , 应当在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偿还” , 这为希望通过募集资金来偿还负债的基础设施资产提供了优化解决方案 , 不必通过过桥资金解除他项权利设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