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基|落实注册制,公司债办法大修!注册条件和审核时限明晰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落实注册制 , 公司债办法大修!注册条件和审核时限明晰 , 承销商及评级机构受影响

债基|落实注册制,公司债办法大修!注册条件和审核时限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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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注册制改革如今迎来更清晰的制度安排 。
8月7日证监会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主要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相关规定 , 建立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相关制度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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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修订内容来看 , 此次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相关监管要求 , 比如在注册程序上明确了时间预期“中国证监会应当自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
同时 , 为加强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监管 , 压实承销机构责任 , 还规定了“限制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活动”的行政监管措施 。
另外 , 征求意见稿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做出修订 , 比如减少评级依赖;限制债券发行人自融等 。
三大修订思路
今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实施 , 标志着注册制时代开启 。 除了股票注册制改革分步实施以外 , 公司债发行也要实现注册制 , 即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 , 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
在实施注册制后 , 以上交所为例 , 截至7月31日 , 共有152只公司债注册生效 。
但此次修订前 , 在执行层面 , 交易所主要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发行上市受理、审核 。
如今 , 公司债注册制改革又有了更具体的制度安排 。 证监会近期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就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提出“应当制定发布相关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管理办法”的要求 。
据了解 , 证监会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主要分为三点内容:
一是落实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 。贯彻落实《证券法》《通知》 , 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相关监管要求 。 同时 , 加强对证券交易场所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其他公司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 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义务 , 压实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 。
二是结合《证券法》其他修订内容进行适应性修订 。《证券法》对证券服务机构备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重大事件界定、聘请受托管理人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 因此 ,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相应修订 , 做好与《证券法》修订内容的衔接 。
三是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调整相关条款 。《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五年来 , 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展 , 从2015年1月到2020年6月 , 公司债券托管量由1.06万亿元增长到10万亿元 。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需要 , 持续优化监管工作安排 , 总结监管实践经验 , 并据此修订《管理办法》相应内容 。
明确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是否注册
首先来看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条件有哪些 。 相比《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版) , 此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门槛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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