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基|落实注册制,公司债办法大修!注册条件和审核时限明晰( 四 )
此外 , 证监会还丰富了行政监管措施 。 为加强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监管 , 压实承销机构责任 , 维护债券市场秩序 ,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限制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活动”的行政监管措施 。 涉及的规定如下:
第69条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规定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限制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活动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 , 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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