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基|落实注册制,公司债办法大修!注册条件和审核时限明晰( 三 )


对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保留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 , 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规定 。
也就是说 , 若此次修订顺利 , 那么意味着不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 公开发行公司债也不再强制评级 , 这对评级机构而言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
据券商中国此前报道 , 经济下行的背景下 , 企业经营状况承压 , 上调评级成为部分企业主体与评级机构一拍即合的默契 。 市场对评级机构评级公正性、准确性的关注度持续上升 。 (详见《经济下行企业信用上行?信用评级又"通胀了"!今年来超200家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上调》)
看点三:明确证监会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
证监会表示 , 根据《证券法》《通知》规定 , 授权证券交易所负责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理、审核工作 , 同时 , 加强监督管理 , 明确证监会对证券交易场所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其他公司债券业务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以及证券交易场所的报告义务 。 证券交易场所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 由证监会责令其整改 。
对上述问题 ,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第67条及68条 。 具体来看 ,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证券交易场所公司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监督机制 , 持续关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审核、发行承销过程及其他公司债券业务监管情况 , 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中国证监会在检查和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整改 。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 及时总结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发行承销过程及其他公司债券业务监管工作情况 ,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证券交易场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1.未按审核标准开展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2.未按程序开展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3.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发行承销过程及其他公司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检查、抽查 , 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
看点四:加强承销商执业监管 , 丰富处罚措施
证监会还提到 ,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的核查责任 , 以及主承销商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的复核责任 , 并增加相应罚则 。 同时 ,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承销机构建立问责机制、防范过度激励和低价竞争的相关规定 。 具体来看 , 新增的相关规定有:
第41条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 , 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 , 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明确操作规程 , 保证人员配备 , 加强定价和配售等过程管理 , 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 , 相关业务人员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的 , 承销机构应当进行内部问责 。
承销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 , 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 , 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
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与风险责任 , 合理确定报价 , 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
第42条主承销商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持合理怀疑 , 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则 , 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 , 并有合理谨慎的理由确信发行文件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主承销商应当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履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 , 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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