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基|落实注册制,公司债办法大修!注册条件和审核时限明晰( 二 )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称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 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 , 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
据了解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 , 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未来会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
在注册程序方面 , 此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审核流程和时限等问题明确了市场预期 。
1.受理环节:证券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 , 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2.审核及问询环节: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申请 。 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 ,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
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 提出审核意见 。 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 , 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 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 , 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
根据此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 。
3.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 , 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 , 可以问询或要求证券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 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不充分的 , 可以退回证券交易所补充审核 。
根据此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看点一:规范募资用途;限制发行人自融
证监会此次修订《管理办法》 , 除了明确注册条件及注册程序外 , 还有诸多亮点 。
比如强调公司债募资用途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同时明确改变资金用途所需的程序:如公开发行公司债若变更资金用途 , 必须经过债券持有人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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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证监会还表示 , 此次修订还限制债券发行人自融 , 并要求发行人关联方披露相关债券的认购、交易转让情况 。
新增条款“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认购或交易、转让其发行的公司债券的 , 应当披露相关情况 。 ”
看点二:减少评级依赖 , 评级机构受影响较大
证监会表示 , 此次调整了普通投资者可参与认购交易的公募债券相关要求 , 在不降低门槛要求的前提下 , 删除了评级为AAA的规定 , 减少评级依赖 。
具体来看 ,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16条 , 资信状况符合5项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 , 相比2015年版新增了两项内容 , 即“发行人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与“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 , 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 同时删除了2015版本的“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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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 ,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2015年版本的“第19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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