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讨|新时期改革背景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编者按 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人们的共识 。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特别是在新时期改革背景下,检察官怎样才能更好地履行客观公正义务,满足新时代的新要求?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检察日报邀请三位曾经担任过检察官的学者谈谈他们的看法 。 
研讨嘉宾: 
□朱孝清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张智辉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讨嘉宾暨主持人) 
□王戬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检察研究院执行院长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保障制度正确落实 
——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为视角 
朱孝清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又称检察官客观义务、检察官客观公正原则,是指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不应(像民事诉讼原告那样)站在当事人立场,而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活动,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以实现司法公正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要义有三: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其中,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是基石,忠实于事实真相是核心,实现司法公正是目的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世界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接受、国际准则确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检察官的重要行为准则 。各国赋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缘由是基于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或“法律监督者”的定位、检察官作为国家与公共利益代表的主体地位和“司法官”或“准司法官”的身份和检察官所享有的起诉裁量权,平衡控辩实力、实现控辩平等的需要 。我国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5条对该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它规定为检察官履职的一项重要原则:“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该规定对于规范检察官履职行为,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尤为必要,其意义也尤为重大 。这不仅仅因为认罪认罚案件占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80%以上);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不仅具有一系列程序权,而且具有相当程度的实体处理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除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情形和“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之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权对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核准或者决定作特别从宽处理 。以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如果不当,人民法院会加以校正;检察机关也无权对极少数重大案件作特别从宽处理 。如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如果有所不当但未达“明显不当”的程度,人民法院无权不采纳;同时,法律还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极少数案件作特别从宽处理的最终决策把关权 。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能否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将直接影响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 。 
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应重点做到以下五个方面: 
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和使命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使命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但是,法学界一些同志却把检察机关定位于公诉机关或犯罪的追诉机关,进而把公诉与法律监督特别是诉讼监督对立起来;在检察机关内部,一些从事司法实务的检察官也认为自己的主要职责是追诉犯罪,淡忘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和使命,因而存在片面的追诉思想 。如在工作中比较重视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对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重视不够;比较重视对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的抗诉,而对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却重视不够;比较重视对诉讼中使犯罪嫌疑人不当受益的违法行为的监督,而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监督重视不够;有的甚至将自己混同于民事诉讼的原告,片面地追求胜诉 。必须明确,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都从属于法律监督,即都是法律监督的表现形式;张军检察长强调“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也是基于检察机关各项职能都从属于法律监督的判断;检察机关之所以既要追诉犯罪又要诉讼监督,既要指控犯罪又要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因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和使命 。可以说,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背离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把自己混同于民事诉讼原告、以追求胜诉作为目标的错误思想而提出来的 。故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是检察机关各项职能的本源和根据,它指导和规范着检察机关各项职能行使的方向和边界 。因此,检察官在刑事检察包括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必须始终牢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始终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作为自己的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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