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讨|新时期改革背景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二 )


承担好中立审查责任 
龙宗智教授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六个方面:客观取证义务、中立审查责任、公正判决追求、定罪救济责任、诉讼关照义务、程序维护使命,可见“中立审查责任”是其重要方面 。检察官履行中立审查责任,首先要树立“审前程序法官”意识 。世界各国基本上把检察官视为“审前程序的法官”,包括把检察机关规定为“侦查主持机关”的德国,由于具体侦查工作大多由警察实施,因而检察机关仍被视为审前程序的法官 。我国检察官要充分认识外国这种定位与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相通性和一致性,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当好“审前程序的法官”,不偏不倚地进行审查 。在审查时,要全面关注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的所有事实、证据和情节,防止有所偏废、随意取舍 。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要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事实、证据的可靠性,防止逼迫引诱认罪认罚、以口供定案;还要防止少数侦查人员满足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案件能够定罪就草率结案,而不深挖余罪漏犯的现象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该退查的退查,该不诉的不诉;对于非法证据,要依法予以排除;对于侦查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监督纠正 。 
平等、充分听取辩方和被害人方意见 
听取辩方和被害人方意见,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又是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重要措施 。在听取意见中,要坚持控辩平等,防止居高临下、以强凌弱;坚持充分听取意见,双方真正达成一致意见,防止片面求快、强迫“同意”、催逼具结;要保证有律师辩护或提供法律帮助,防止犯罪嫌疑人孤立无援 。对辩方和被害人方提出的意见,要高度重视,有理的要采纳,无理难以采纳的要充分说明理由 。通过这一措施,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 
提出精准、均衡的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上决定了法院判决的内容,故量刑建议必须精准、均衡 。量刑建议的“精准”,既指尽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也指幅度刑量刑建议之幅度要最小化;量刑建议均衡,是指相似案件要提出相似的量刑建议,防止轻重失衡以致悬殊 。为此,一要加强学习培训,弥补检察官在量刑技能、水平等方面的短板 。二是建议“两高”尽快出台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量刑指南,并建立典型案件数据库,供检察官遵循和参考 。三是建议最高检制定量刑建议程序规范,以解决各地程序五花八门、各行其是的问题 。参照刑诉法关于审判组织人数的规定,凡建议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和疑难复杂有影响的案件,量刑建议宜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或员额检察官会议讨论;建议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和特别疑难复杂有影响的案件,量刑建议宜经分管检察长同意 。此外,还应对特殊情况下量刑建议的调整程序作出规定 。四要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机制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而且有利于提高辩方和被害人方对量刑建议的接受度,提高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还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公信力 。与此同时,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初衷,对说理的要求又要适当,以抓住要点、有说服力为已足,防止繁琐求证 。 
守住公正底线,切实防止腐败风险 
当前,在实体公正上,有观点主张为了提高效率,要以“协商事实”作为案件事实,放弃对客观真实的追求 。一些地方出现了辩方利用一些检察官希望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的心理,一味要求从宽,导致少数检察官予以无原则迁就 。故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要坚持对案件客观真实的追求,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决不片面地为提高制度适用率而无原则迁就辩方的不当要求 。在程序上,既要可简尽简,尽可能提高效率;又要守住程序公正的底线 。同时,随着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权力的扩大,腐败的风险也明显增加 。要切实贯彻落实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抵制住权力、金钱、人情等法外因素对检察官客观公正原则和司法公正的干扰,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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